以案釋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
等于“各管各的”?
沒買車險還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為同等責任,意思就是“你修你的,我修我的”?如果這么認為,那就大錯特錯了。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樣一起“同等責任賠付問題”引發的代位求償案件。一起來看看法官怎么說。
01-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董某駕駛摩托車與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認定,董某與王某對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因董某所駕車輛未購買任何車險,王某遂向自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賠付王某5000元車輛維修費用后取得向董某追償的權利,保險公司多次聯系董某協商賠償事宜。而董某表示,“‘交警定責都是各打五十大板’,各自負責自己的車輛維修就好了,我的車子都是自行維修,何來賠付對方損失一說?”為此,保險公司將董某訴至法院。
02-法院審理
恩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人賠付被保險車輛的事故損失后,有權代位向負有責任的事故方求償。董某與王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因雙方均為機動車輛,故對因事故產生的雙方車輛的損失按50%的責任比例承擔責任損失。董某雖未購任何車險,其亦應當在2000元的交強險限額內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王某剩余3000元的損失也應承擔一半,故董某應當向保險公司賠償王某車輛損失共計3500元。對于董某車輛的損失,亦應當按照前述規則進行責任分配,其主張修車費用應當由雙方分擔或進行抵扣,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03-法官說法
“同等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嚴重程度相當,共同承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責任。如果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并且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那雙方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對方賠償50%,自己承擔50%。同時,承擔同等責任的雙方應保管好自己花費的票據等,以免在不能協商處理的情況下,進行訴訟也有可支持的證據。
本案中的董某沒有為機動車投?!吧下贰?,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僅吃民事“官司”,還會面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因此,每位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及時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切莫因疏忽大意或存在僥幸心理未及時投保交強險,最終得不償失!
04-法條鏈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p>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p>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 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 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來源丨新塘法庭
作者丨周茂 譚琨 喻靖堯
編輯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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