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的生存之本是土地和房屋,征地拆遷會動搖農民的根本,所以為了能夠順順利利地把拆遷任務完成行政機關肯定是離不開村干部的協助的。但是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在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很多地方的村委會或“村兩委”的身份好像從協助者成為了主導者,甚至一些村干部不遵從村民的意愿,在沒有經過村民的同意就擅自出讓集體土地,組織人員使用暴力把村民的房屋拆除掉,并且私自扣留村民補償款……村干部逐漸成為了狠角色。
村干部真的能在基層一手遮天嗎?村委會真的無所不能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由村民委員辦理,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行政機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1、村民委員會無權組織進行征地拆遷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要對土地進行征收的,按照法定程序批準之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進行公告并組織實施。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該持著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沒有依法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是由當地鄉、鎮人民責令停止建設和對其限定時間進行改正;如果超過限定期限還不改正的,可以對其進行拆除。
所以,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得知:縣級以上地方當局是有權力進行土地征收工作的,雖然鄉、鎮當局在對涉及到沒有獲得鄉村建設許可證和沒有按照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力,但是無論如何村委會都是沒有職權進行土地征收工作的。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村委會要求進行土地征收的,說明這是屬于違法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以下土地進行征收的要經過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批準,而且要上報國務院進行備案。如果是征收農用地的,則應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如果其中是經過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要同時對征地審批手續進行辦理。
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要對征地審批手續進行辦理,不需再對征地審批另行辦理,如果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則應該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征地審批另行辦理。
所以,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對土地征收進行審批的。土地征收審批權集中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行政機關來行使,根據被征收土地的不同類型,則需要進行辦理不同的審批手續。
2、村民委員會不具備私自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權力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報并且經過原批準用地的人民當局批準,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可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的:
(1)需要使用土地是因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2)沒有按照批準的用途進行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由此可見,在現實生活中,村民委員會為了推進土地征收進程,而隨意對村民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這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權,要上報并經過原批準用地的人民當地批準,并且必須在滿足上述任一條件的情況下。
3、村民委員會決不能代替村民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市、縣和鄉(鎮)人民當地應該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由此可知,在土地被征收的時候,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不能進行挪作他用,必須專款專用。如果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的,則把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其他單位進行安置的,則把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如果是不需要統一進行安置的,則把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當局應該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由此得知,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征收土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一般情況下不是直接發放給被征收村民的。但是有一種情況補助費是直接發放給該村民的,那就是村民放棄安置。
但同時,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可以辦理: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所以,盡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對補償款進行分配是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對土地進行征收、代替被征收村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以及隨意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我們一定要弄清楚村民委員會的職權范圍。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出現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干部做出超出其職權行為的情況,應該及時阻止,并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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