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浙江某市在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招標(競爭性磋商)時,定向要求供應商為市屬國資公司(單獨參與或作為聯合體牽頭人),投標時采用投標人承諾中標后引進不低于35%的民營資本來滿足“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 35%”這一要求,并順利中標,請問這種方式是否符合《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115號文)?為什么?
答:115號文附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 年版)》顯示,環保領域的污水處理項目等,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年試行版)》明確特許經營者基本條件:除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參與地方政府通過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投資支持的項目外,地方本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含其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的投標方、聯合投標方或項目公司股東;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時,原則上不得在項目公司中控股。
雖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115號文明確是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對民營企業參與方式、參與路徑、參與節點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從政策的本意和初衷要求來看:一方面,特許經營者招標時應有民營企業參與;另一方面,根據《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地方本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不得作為投標方、聯合投標方或項目公司股東,我們認為上述方式不符合政策規定,存在被要求整改的風險。
注:溫州濱海凈水廠項目與題述項目類似,要求投標人為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采購內容及要求。“若本項目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為國有企業,為滿足《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 號)要求,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同時履行民營資本招商程序”,最終中標的是溫州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經檢索設立的項目公司為溫州市公用碧水源環境水務有限公司,其中溫州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持股70%,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
(1)溫州濱海凈水廠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
(2)溫州濱海凈水廠項目更正公告
(3)溫州濱海凈水廠項目成交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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