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12月23日,網友發布一則湖北黃石大冶市聚龍高級中學《關于課堂管理的幾點規定》,《規定》中,對老師的日常行為施行違者罰款制度,罰款金額從30元至300元不等。其中包括“上課期間,有學生睡覺不予管理者,按睡覺學生人數,每人次扣5元”等十三條規定。(12月24日紅星新聞)
“學生上課睡覺罰款老師”的奇葩規定讓人哭笑不得。哪怕涉事學校對上課睡覺的學生進行罰款,雖然同樣是不合理的,但也沒有“學生上課睡覺罰款老師”這般荒唐。因為前者是“頭痛醫頭”,而后者是“頭痛醫腳”。
學生上課睡覺,不全是老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有可能是因為學生生病了。有可能是因為學生基礎差,實在聽不懂,學不進去。還有可能是因為學生不愛學習,“躺平”了。把學生上課睡覺的責任全部歸咎于老師,就屬于不分青紅皂白,蠻不講理。
更加不可思議的是,涉事學校居然針對教師制定了一系列罰款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權應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在其法定權限內行使,學校不屬于行政主體,因此不具備罰款的權利。涉事學校動輒對教師進行罰款,屬于違法行為,說到底跟“管理”無關,跟“教育”無關,不過是在搞“罰沒經濟”罷了。
老師辛苦教育學生,他們的工作壓力已經很大,學校豈能打著各種幌子對老師進行罰款?這分明是變相的克扣工資,有什么可狡辯的?
如果是學生不守紀律,學校可以教育,可以批評。如果老師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學校也可以批評。但動輒罰款,就太“狠”了。如此不尊重教師的尊嚴和權益,又怎么可能把尊重學生、關愛學生當真呢?
12月24日,聚龍高中工作人員向《正在新聞》表示,上述規定已經連續實施多年,每學期教師會議中都會進行強調,并非今年才開始施行。難道,一個錯誤、違法的規定,會因為“實施多年”而變得正確、合法嗎?
該工作人員認為,學校規定不應只約束學生也應該約束老師。《規定》由教務處制定,老師違反相應條例,財務人員會直接在老師工資中扣除相應罰款。如果有老師若對此規定不滿,可以向學校進行反映,目前,學校未收到老師投訴。
學校約定當然可以既約束學生也約束老師,但前提是要合法合理。因為老師迫于生計不敢投訴,就認為老師沒有不滿,就認為該規定合情合理,豈不是胡攪蠻纏?
大冶教育局工作人員告訴《正在新聞》,私立學校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有權設立管理老師的規章制度,“私立學校的管理是這樣的,抽煙遲到肯定可以罰款啊,(要求給學生)培優輔差也是好事。”
無論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都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范圍內設立管理老師的規章制度。既然該學校的管理制度已經違法,教育部門又豈能置之不理?
教育不能搞“罰沒經濟”,學校管理制度不能違反法律,這是教育的底線,也是法律的要求,無論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都不能有例外。(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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