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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推動金融機構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質效,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根據公司法的最新規定,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要求。
一是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可以繼續保留監事會、監事,也可以選擇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不設監事會或監事。
二是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推進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工作。
制定《通知》是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金融機構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治理架構,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護職工權益,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衡。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內部治理,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答問
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為金融機構在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有關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二、《通知》對監事會設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三、《通知》對職工董事設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要求,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通知》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以避免利益沖突。考慮到設置職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并履行企業民主管理有關程序,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實際情況,指導各類機構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員選任等相關工作。
四、對于擬取消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相關職責的機構,原外部監事能否轉任獨立董事?
《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后,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董監高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決定》根據公司法有關監事會設置、關聯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對現行部分規章作出修改,保持與公司法的協調一致。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監事會設置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
二是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規定,強化對涉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相關交易應由董事會審查批準。其中,對于交易金額較小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
《決定》是貫徹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對涉及董事、監事、高管的關聯交易加強管理,有利于督促關鍵核心人員更好履行忠實義務,防范潛在利益沖突。有關措施綜合考慮行業實際情況,優化了關聯交易的審查流程,提高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做好《決定》的修訂完善和發布實施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決定》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公司法在監事會設置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為做好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為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公司法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現行監管制度文件,對有關規章作出適應性修改,起草形成《決定》。
二、《決定》對監事會設置要求的主要修訂是什么?
《決定》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設置監事會的規定,明確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
三、《決定》對監事會設置條款的修訂為何僅涉及信托公司相關規章,對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作何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對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對現行監管制度作全面梳理。規章層面,涉及信托公司兩部規章要求機構設置監事會,需要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已在《決定》中體現。規范性文件層面,《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等制度文件中的有關規定也需要相應調整,金融監管總局已制定有關通知,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監事會設置等作出新的規定,另行發布。
四、《決定》對關聯交易審議要求的主要修訂是什么?
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準。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定》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于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在落實公司法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相關要求在實踐中的操作性。
五、《決定》關于簡化審議關聯交易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決定》充分考慮行業實際,提出簡化審議程序的有關要求。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購買所任職機構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如辦理銀行卡、一般性存款、購買理財、商業保險等,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
關于簡化審議的關聯交易金額標準,參照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決定》明確為“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后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滿足上述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對此類交易的管理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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