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江縣人民法院 —
全省法院第三批參考性案例
12月25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參考性案例,我院員額法官沈智編寫的“方某某訴陳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有限公司繼承糾紛案”入選!
參考性案例15號
方某某訴陳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有限公司繼承糾紛案
關鍵詞
民事/冷凍胚胎/處置權
裁判要點
夫妻雙方經采取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后成功獲得受精胚胎,由于夫妻雙方均死亡,死者雙方父母就留存在治療機構的冷凍胚胎引發繼承糾紛。因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綜合考慮倫理、情感、標的物的特殊尊重與保護、以及法律適用等因素,同時應明確告知權利人在監管和處置胚胎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并承擔因冷凍胚胎保存條件缺失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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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文書編號
(2024)黔 2635 民初 402 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八條、第一千零九條
基本案情
方某某與其夫王某乙(已故)生育獨子王某丙。王某丙于 2017年 12 月 14 日與陳某甲、王某甲之女陳某乙結為夫妻。由于王某丙與陳某乙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于 2019 年 6 月 8 日在某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稱某醫院)就診,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并獲得 5 枚胚胎予以凍存。同日,王某丙與陳某乙就胚胎冷凍事宜與某醫院簽署《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約定了保存期為 2019 年 6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日共 6 個月。同時約定,到期后如需繼續凍存,需補交每月 200元的保存費,超過保存期而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將視同放棄保存胚胎,同意將胚胎去標識后作為教學科研使用。因 2019 年 10 月11 日解凍 2 枚進行移植未成功,另外的 3 枚胚胎由某醫院采用低溫保存技術保存,陳某乙向某醫院交納了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11日的保存費。陳某乙與王某丙分別于 2022 年 6 月和 2023 年 4 月死亡,但某醫院仍對該 3 枚胚胎續凍保存至今。方某某以慰藉其老年失獨的孤寂心情所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獲得對涉案胚胎的監管、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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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麻江縣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24)黔2635 民初 402 號民事判決:王某丙、陳某乙存放于第三人某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有限公司的 3 枚冷凍胚胎由方某某監管和處置。本案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某丙及妻子陳某乙生前與某醫院簽訂了相關知情同意書,并約定了胚胎冷凍期限超過未續費的,同意去標識后作為教學科研使用。現兩人因病死亡,合同因發生了當事人非其所愿的情況而不能繼續履行,故法院要求某醫院不能根據知情同意書的相關條款單方面處置涉案胚胎。
就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的問題。從倫理上講,因涉案冷凍胚胎系精子和卵子結合而成,含有王某丙夫婦的 DNA 等遺傳物質以及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從情感上而言,白發人送黑發人,乃人生至悲之事,非常人所能體味。王某丙夫婦遺留下的胚胎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死者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喪女之痛。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在陳某乙、王某丙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故方某某與陳某甲和王某甲享有涉案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于情于理是恰當的。本案中,陳某甲、王某甲已明確表示放棄對涉案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應予尊重,涉案胚胎由方某某監管和處置,有倫理和情感的支持。另,我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王某丙夫婦是涉案胚胎的權利所有人,擁有胚胎監管、處置權,王某丙夫婦兩人離世后,現方某某主張享有 3 枚胚胎的監管、處置權于法有據。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方某某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雖然獲得了法院支持,但其在監管和處置胚胎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同時,由于胚胎需要冷凍保存,方某某應委托具備相應保存條件的單位協助接受胚胎,若方某某接受胚胎時不具備冷凍胚胎的保存條件,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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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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