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有多家煤炭企業因偷稅被罰,涉及山西知名煤炭民企和地方國企,總計被罰699.096萬元。
▋馬長江控股煤礦偷稅575萬元
山西宏源集團旗下的山西蒲縣宏源集團富家凹煤業有限公司偷稅數額達到575萬元,被處罰287.5萬元。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臨汾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上述行為屬于偷稅。偷稅數額5751000.55元,罰款2875500.28元。
穿透層層股權,山西蒲縣宏源集團富家凹煤業有限公司背后實控人是馬長江。
馬長江是山西知名“煤老板”,于1967年2月18日出生于臨汾市鄉寧縣西坡鎮碟子村。與其他“煤老板”不同,馬長江學歷頗高,他本科畢業于山西師范大學中文系,后來又分別拿下清華大學工商管理學院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和明尼蘇達大學全球管理博士。
在創建山西宏源集團之前,馬長江曾在河津市杜家灣煤礦、山西省蒲縣北峪煤礦、山西省蒲縣北峪煤礦當礦長。1999年,馬長江自立門戶,成立了山西宏源集團,曾命名蒲縣宏源投資有限公司。經過多年發展,山西宏源集團已發展為涵蓋清潔能源、教育、文旅、康養等四大產業板塊的大型企業集團,不過煤礦產業仍是企業重要收入來源。
▋古交一煤企被罰262.7萬元
古交市珍旺煤焦鐵貿易有限公司也因偷稅被處以罰款262.7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太原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該單位取得虛開的6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1400161130,發票號碼01839931-01839950、01849721-01849730、01849736-01849737、00161315-00161344,銷售額6115559.74元,增值稅稅額1039645.26元,價稅合計7155205元)并抵扣全部進項稅款,導致少繳增值稅1039645.2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2775.17元,企業所得稅1514728.25元的行為構成偷稅,偷稅比例96%【(1039645.26+72775.17+1514728.25)/(12078.21+6774.33+96776.12+2909.5+1039645.26+72775.17+1514728.25)】,對上述偷稅行為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1倍的罰款2627148.68元。
此外,對該單位虛開發票的行為處以50萬元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天眼查顯示, 古交市珍旺煤焦鐵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從事批發業為主的企業。該公司法人、總經理以及控股股東均為崔珍旺。
▋ 兩家國企被罰
山西高平科興云泉煤業有限公司因偷稅被罰147.3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晉城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對你公司少繳稅款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并處以所偷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1473490.15元(2946980.1*0.5)。
資料顯示, 山西高平科興云泉煤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是高平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集團成員,位于山西省晉城市,是一家以從事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為主的企業,公司控股股東為山西科興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后者實控人則為高平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山西襄礦上良煤業有限公司因偷稅被處以罰款1.596萬元。
據國家稅務總局長治市稅務局消息,該單位在賬簿上偽造工資多列支出的行為,屬偷稅行為,對因此產生的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26,600元處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15,96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十二條”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資料顯示,山西襄礦上良煤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是山西襄礦集團成員,位于山西省長治市,是一家以從事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為主的企業。該公司控股股東為山西襄礦集團有限公司,后者是由襄垣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全資控股的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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