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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區域-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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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對提高單筆貸款額度、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提取公積金支付首付款、全款購房提取時限和異地購房戶籍限制等方面,進行相應調整。
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吉省直公字〔2024〕6號
各繳存單位及職工: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支持力度,更好滿足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現對住房公積金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延長提高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購房所在地在長春市主城區及開發區(不含雙陽區、九臺區),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10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80萬元。
二、調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
三、支持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購房首付款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職工及其配偶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首付款金額。
四、調整全款購房提取時限
取消購房提取應在具備提取條件的24個月內辦理的時間限制。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自不動產權證登記日期滿半年以上申請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個人婚前購買的自住住房,結婚滿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該套住房申請提取。
五、取消異地購房提取對戶籍(地域)的限制
取消“在吉林省內各地市州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或者有效工作證明;在吉林省外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的政策限制。
據“四”、“五”,曾因24個月提取時間限制或戶籍(地域)限制未申請提取過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就該住房申請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不變。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2024 年 12月 30日
來源: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克而瑞·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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