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支付了農民工工資后,又謊稱仍拖欠,仍繼續借用農民工的身份向施工總承包方起訴要求清償農民工工資。這是發生在山東的,高丙芳律師虛假訴訟案背后涉及的一個情節。
既然已經支付了農民工資了,那為什么不直接起訴承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呢?
這是許多人的疑問,雖然都是“欠錢”,但是法律上的權利優先性和保護程度是有很大差別的。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我國專門制定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規定了一系列的支付、墊付制度。農民工工資要回的幾率要高很多。
分包方: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首先,分包方應直接負責農民工工資的支付,不過現實中如果等分包方收到施工總承包方結算的工程款后,再給農民工發工資的話,則工程款有可能被分包方挪用或拖欠。
因此,為避免上述問題,分包方應根據法律規定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提供給施工總承包方,總包單位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個人(《條例》第31條的規定)。
施工總承包方:代發和墊付責任
施工總承包方除了履行前述分包方的農民工工資代發義務外,還需依法承擔工資墊付責任。施工總承包方對各個分包方的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依法享有監督權,如果分包方拖欠,或項目被轉包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方應先行清償,清償后再依法追償(《條例》第30條的規定)。
為了確保施工總承包方有足夠的資金來墊付農民工工資,法律還設計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即施工總承包方應按工程合同額一定比例,在銀行存儲保證金或開具銀行保函(記錄良好符合條件的,可以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建設單位:人工費用專付和有限墊付義務
建設單位原則上不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應為施工總承包方的工程款提供擔保,而且應按約定期限向施工總承包方撥付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并足夠保障農民工工資,人工費用應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
同時法律還規定“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條例》第29條的規定)。
此外,農民工工資的支付、代發還具有“獨立性”,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和分包方之間存在工程相關糾紛的,不得影響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和總包單位代付工資義務的履行。
政府:應急周轉金兜底
用人單位如果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條例》第63條的規定)。 該規定屬于一般規定,非建設工程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也同樣適用。
最后,上述的規定屬于有合法分包用工時的基本制度?,F實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方,還經常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直接允許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如果屬于前述違法分包或掛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則《條例》明確規定應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方負責清償。開頭提及的虛假訴訟案背后的農民工欠薪糾紛就有可能涉及類似問題。
綜上,農民工工資具有多重支付保障,而且用于支付的資金來源專款專戶,除非用于支付工資,或法律另有明確規定,該專戶的資金還免于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條例》第33條的規定)。相比,包工頭的工程款就僅是一般債權,無法享受上述特殊保護。
如果一個工程項目中有多個分包方都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話,那其中之一分包方假借農民工工資的名義,實際使其工程款得到清償的話,那其他分包方項下的農民工工資獲得的保障,就勢必會減損,所以這類假借農民工工資名義主張債權的行為不被法律所允許。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