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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開工資使消費券抵工資,大家來說說這合適不?”1月4日,吉林長春一位員工發視頻曬出辛苦3個月工作,換來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費券。這位員工發視頻稱:“這就是摩天活力城開的工資,我3個月沒開資,開的工資就是這些,這就是我累死累活的結果,不是現金人民幣而是消費券?!庇浾邠艽颉秵T工“消費券”使用細則》上所留咨詢電話,活力城Mall工作人員證實,從今天就已經開始使用該消費券,但有些商家可以用,有些不行。(1月5日極目新聞)
“發消費券抵工資”居然不是謠言,而是事實,實在令人錯愕。更加奇葩的是,涉事企業不僅自制消費券抵員工工資,而且還制定使用細則,規定該消費券只能在其商場使用。
眾所周知,工資應該以貨幣的形式發放,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貨幣支付工資。
消費券跟“貨幣”沒有半毛錢關系,企業卻公然拿自制的消費券來抵員工的工資,分明就是知法違法。連違法行為都敢于公開進行,甚至還理直氣壯地制定相關細則,限定該消費券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可見涉事企業根本不把法律當一回事,更不把員工的權益當一回事。
涉事企業2024年12月30日印發的一份《員工“消費券”使用細則》顯示,本次發放員工“消費券”可用于重慶路活力城Mall消費,繳納大眾物業管理小區物業費,購買大眾置業指定房源及車位,并有具體使用的詳細細則和咨詢電話。本使用細則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調整以即時公告為準。最終解釋權歸涉事企業所有。
“消費券”不能代替貨幣,因為貨幣可以用來交水電費、孩子學費,可以用于購買一切商品,支付一切費用,而消費券卻受到各種限制。涉事企業自制的消費券,居然將適用范圍設定為其自有商場及物業,實在太坑了。有網友調侃稱:“大眾掙錢大眾花,一分別想帶回家。大眾自己就實現了經濟循環。”有網友表示:“這樣的老板太有‘頭腦’了。”
不僅以“消費券抵工資”的方式變相克扣員工工資,而且還限定消費券在自家商場消費,從而達到“內部循環”“不讓員工將一分錢帶回家”的目的,這樣的企業確實有“頭腦”,但又太“缺德”。此舉貌似高明,實則是對法律的挑釁,對員工權益的踐踏,對公眾智商的羞辱。有關部門應該馬上介入,果斷打擊違法行為,堅決捍衛法律尊嚴和勞動者權益,別再坐等輿情“變涼”了。(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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