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遠離校園欺凌
中新在線通訊員 宋永飛
基本案情:
被害人王某某為初中學生,結識社會上不良人員田某某并認對方為干爹,因王某某未聽從田某某安排。田某某為發泄情緒糾集他人攜帶電棍、甩棍、折疊刀等工具,在找到王某某后手持電棍等毆打王某某。后田某某還將王某某帶至家中,使用折疊刀對王某某實施恐嚇。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為發泄情緒,持械隨意毆打未成年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田某某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判決被告人田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官寄語:
校園欺凌不僅有來自校內的還有來自校外的,它不但傷害了受害者的身體,更會傷害受害者的自尊、人格。在此提醒廣大同學要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參與打架斗毆等活動,不進網吧、KTV等娛樂場所;學會結交益友,團結同學,拒絕與校外不良青年交往,在受到威脅、恐嚇時要及時向老師和家長反饋;發生矛盾時要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杜絕使用暴力解決問題;加強法律知識學習,養成守法遵法的良好習慣,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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