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以前,因朋友豆瓣賬號被封,我曾協助朋友起訴過豆瓣,后續又進一步幫其他被封號的朋友起訴過微博。在此過程中,我也撰寫了“封號類案件”相關的系列推文【詳見 】。
在此前的文章當中,我的態度明顯比較悲觀,但這也是事實:在當前的司法現狀之下,想要通過訴訟手段去實現賬號解封,難度確實太大。
過去兩年多,有更多朋友在遭遇封號以后,向我尋求過幫助,其中還有不少朋友向我分享了他們起訴社交平臺的經驗及結果,也進一步豐富了我對“封號類案件”的認知。有鑒于此,雖然起訴社交平臺的難度很大,但我還是決定再寫一篇文章,從更正面的角度去論述:當個人的社交賬號被平臺封禁以后,如果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去爭取賬號解封,那么我們具體應該如何來操作這一法律程序,尤其在此過程中我們究竟會遭遇哪些難點與風險,又應當如何加以應對。
這是我寫本文的目的。相關的訴訟文書模板,大家可以通過點擊文末的“閱讀原文”獲取。也歡迎與我溝通交流或向我反饋你的經驗【我的微信號是:lawpoetry0309】,當有更多人并肩站在一起,某些事情或許就會因此被改變。謝謝。
文|顏森林
2025/1/10
本文較長,特制作思維導圖如下:
01
封號原因與決定封號的主體
起訴之前,建議首先要明確一件事情:你的賬號被封的原因,是不是因為發表了敏感的涉政言論。“是”與“否”,可能會對應完全不同的訴訟策略與訴訟風險。
社交平臺是社交軟件的運營主體(例如,北京豆網科技有限公司便是豆瓣的運營公司),因此對于社交賬號而言,直接實施封號行為的,必然是平臺自身,這也是為什么,如果我們對于封號行為存在異議,也就只能起訴社交平臺。
但在封號行為背后,真正做出封號決定的卻未必僅是平臺自身:部分封號決定,確實是由平臺自身直接做出的,所依據的是平臺自身制定的平臺規則;但還有部分封號決定,是平臺基于相關部門的指導或要求而實施的,也就是說,對于這部分被封賬號而言,真正的決策主體是相關部門,平臺不過是奉命行事。
相應的,對于前一類被封賬號,由于封號的決定權掌握在平臺自身手里,因此理論上存在爭取解封賬號的可能性,因為對于平臺而言,應訴的成本較高,如果解封賬號就能避免訴訟,那么出于節約訴訟成本的考量,平臺也有動力去解封,并且在此類訴訟當中,法官出于節省司法資源的考慮,通常也會盡力去促成雙方的和解,督促平臺一方解封;但對于后一類被封賬號,因封號的決策權并未實際掌握在平臺自身手里,故即便平臺自身想解封,它也無能為力,對于這部分被封賬號來說,訴訟手段是完全失效的,甚至可以說,在現有法律框架之下,沒有任何權利救濟的途徑。
當然,對我們普通人而言,在封號這件事情上,“社交平臺”與“相關部門”共同構成了一個難以窺探的“黑箱”,我們外人根本無從了解其內部的協作機制,也無從判斷做出封號決定的到底是平臺自身還是相關部門。
盡管如此,還是存在一個大致的判斷標準:如果賬號是因為發表了敏感言論(尤其是觸及“紅線”的涉政言論)而被封禁的,那對于這類被封賬號而言,其決策權大概率掌握在相關部門手里,而非純粹由平臺自身決定。
至于何為“紅線”,大家應該都心知肚明,我也就不再明說。
因此,如果你的社交賬號遭遇了永久性封禁,在你決定提起訴訟之前,我建議你先審視并判斷:你被封號的原因,是否是因為在社交賬號上發表了敏感的涉政言論。
如果是,我建議你要更加審慎地運用訴訟手段。一方面是因為,這類案件更難立案,你也需要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且幾乎不可能勝訴、解封;另一方面更是因為,有不止一位起訴過社交平臺的朋友向我反饋過,他們就因為類似情形遭受過相關方面的施壓。如果你也是因為發表了涉政言論而被封號,在決定起訴之前,希望你能做好相應的心理準備。
而如果你被封號的原因不涉及政治敏感,那么你可以相對更加安心地采取法律手段,你的案件也會更容易立上案。在這種情況下,訴訟過程中往往還有談判的空間,你也不至于面臨法律以外的壓力。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封號類案件”實際上是由游戲用戶提起,他們起訴游戲平臺的理由通常是平臺認定用戶在游戲中存在作弊(如使用外掛)等違規行為。對于這類案件,不論最終結果如何,用戶至少不必擔心來自相關部門的額外壓力。
02
不予立案的法院?
當你最終決定起訴社交平臺,你需要面對的第一道難關,是立案。
尤其對于“言論封號類案件”而言(主要指因發表敏感言論而被封號的情況,這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立案更是難上加難。
某種意義上,立案成功,案件就算是成功了一大半。?
而對于“言論封號類案件”的立案,目前已知“北京互聯網法院”(下稱北互法院)和“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下稱南山法院)基本是一致的態度:不立案、不解釋、不出裁定。基本等同于無視當事人的立案申請。
例如,此前我幫幾位朋友向北互法院申請立案的過程當中,大家都面臨過北互法院不予立案的情況,后續大家也都通過訴訟服務熱線,以電話或留言的方式,催促過立案法官關于立案的進展,也詢問過立案法官不予立案的原因,但都沒能得到正面回應。并且投訴立案法官也沒用,因為這種現象如此普遍,可以合理推測不予立案 是基于相關法院的明確要求。?
為什么要專門強調“北京互聯網法院”和“南山區法院”這兩家法院呢?因為前者統一管轄北京地區的一 審互聯網糾紛,而北京是微博、抖音、豆瓣、知乎等社交平臺的所在地;后者則是鵝廠所在地。而平臺用戶協議當中通常都會約定相關爭議由平臺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于是,大多數社交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微信、QQ、微博、抖音、豆瓣、知乎等)相關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最終都會由這兩家法院來處理。?
現如今這兩家法院對于“言論封號類案件”立案申請的處理態度,基本也就意味著,此地絕大多數“言論封號類案件”的立案之路,都被堵死了。因此,暫不論案件能否勝訴,當下的現實是:根本就不讓你進入訴訟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事實上,目前在網上還是能夠檢索到不少由北互法院作出的封號類判決的【如(2021)京0491民初21645號案、(2021)京0491民初47060號案等】,只不過,這些案件所涉及的賬號,大多是游戲賬號,封號的原因也大多是玩家涉嫌作弊(如開外掛)。于是,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同為封號類案件,法院又是如何區分“言論(尤其是涉政言論)封號類案件”與“非言論封號類案件”,并進而作出區別對待的呢?法院是如何做到在立案階段就能了解到封號原因的呢?
有朋友向我分享了下面這個信息。北互法院某次反饋的立案審核意見當中,提到了如下的《審查指導意見》。
其中,比較耐人尋味的是,法院可能會與某些互聯網平臺建立某種“溝通機制”,以便在立案階段就能了解到賬號的封號原因。 通過這種方式,法院便有可能在立案時做到對不同封號類案件的區別處理。
至于這種“溝通機制”到底是怎樣一種機制,如上所述,那是一個黑箱,我們無從窺探。
唯一能確定的是:大多數人都被擋在了法的門外。
03
案由與管轄?
那有沒有辦法能夠增加立案成功的概率呢?
結合上述分析可知,“言論封號類案件”要想成功立案,就需要盡量繞開“北京互聯網法院”和“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因為在其他法院,法院與社交平臺之間可能還并未建立起某種常態化的“溝通機制”,法院對于“言論封號類案件”可能還并未形成固定化的處理慣例,用戶才有立上案的可能。?
可如何才能繞開呢?
答案是改變“案由”。?
對于“封號類案件”,結合過往的司法判例來看,存在兩類起訴的案由,一種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另一種是“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兩種案由對于案件的實體審理,其實并無太大差別;區別兩者的意義在于,在程序層面,兩種案由可能會對應到不同的管轄法院。?
如果選擇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來起訴,那這本質上屬于一個合同糾紛,就必然繞不開“協議管轄”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雙方可以約定糾紛的管轄法院。而我們在使用社交賬號的時候,就必須先勾選同意平臺的用戶協議,也就相當于我們接受了用戶協議當中的內容,協議便對用戶具有約束力。而在用戶協議當中,基本都會約定“相關爭議由平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內容,因此用戶就只能向平臺方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而如上所述,大多數社交平臺的運營主體都位于北京市或深圳市南山區(當然并非全部,比如小紅書就在上海),相應的,如果你選擇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起訴,就基本繞不開北互法院/南山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有少部分社交平臺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的是“仲裁”,例如B站的用戶協議便約定的是相關爭議由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非由法院管轄。如果你選擇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起訴,屆時就將由仲裁委員會來管轄。但通常來講,仲裁的仲裁費會比法院的訴訟費昂貴很多,這在很大程度上等于是變相阻止了用戶提起司法程序。?
而如果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來起訴,那我們就有了繞開北互法院/南山法院的可能。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民訴司法解釋第24條又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同時民訴司法解釋第25條還規定:“信息網絡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同時結合上述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即用戶)住所地的法院便對案件具有了管轄權。這樣一來,便可以在用戶的戶籍所在地(身份證上的地址)或者經常住所地(一般需要社區開經常居住的證明)的法院管轄,就有可能避開北互法院/南山法院。 ?
此前我協助朋友起訴豆瓣的案子,便是通過改變案由,才得以在用戶所在地(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進行起訴,從而避開了北京互聯網法院。但仍需提醒的是:對于這類不常見的糾紛,基層法院的審核通常會相當謹慎,未必愿意受理立案申請(甚至有朋友因此遭受過施壓), 并且,對于言論封號類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在立案時可能都會有不同的審查尺度,要想成功立案,很大程度上,還得看運氣。對此我的建議是: 要盡力簡化起訴狀的內容,只陳述基本事實,避免冗余的表達,同時也要盡量避免出現敏感詞匯,讓立案審核人員以為這只是一個常規的案件,以爭取通過立案審核。
還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務當中,更多的法官可能會傾向于將“封號類案件”作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來處理,因此,為避免后續再牽扯到管轄權異議的事情,建議原告同時準備兩個版本的起訴狀【文末的“閱讀原文”中我也提供了兩個版本的起訴狀模版】——優先嘗試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向平臺方所在地法院申請立案,看能否成功立案,若平臺方所在地法院拒絕立案或始終不予回應,可再轉而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向用戶所在地法院申請立案。現如今,原告基本都可以通過網絡渠道提交立案申請,所以這并不會增加多少訴訟成本。
只要立上了案,即便后續平臺方以案件屬于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法院支持了平臺方的管轄權異議(當然,也有未支持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 規定,案件也只是會被移送至平臺方所在地法院,交由平臺方所在地法院繼續審理,法院無權以案由錯誤為由直接駁回用戶的起訴。
當然,法律實務遠比法律條文更加精彩,現實中某些法院的操作可能會遠遠出乎人的意料。
04
不受理移送的法院與應對策略?
司法實務中,當管轄權異議被支持、案件被移送之后,某些法院可能還會有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操作:
此前,有列表好友因為賬號被封,準備起訴深圳某大廠,一開始按照“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的案由,去平臺方所在地的南山法院申請立案,但南山法院拒絕受理立案,也拒絕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之后,他便將案由變更為了“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轉而在他的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區法院起訴,金山法院受理了該案件,但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平臺方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屬于“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根據用戶協議約定,應當由南山法院管轄。金山法院支持了平臺方的管轄權異議,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南山法院處理。?
然后,匪夷所思的地方來了。?
金山法院在支持了平臺方的管轄權異議之后,就將案件材料通過最高院移送給了南山法院。結果,南山法院居然把金山法院移送過來的案件材料又原封不動地退回給了金山法院,而且沒有任何回應。
如此一來,金山法院由于已完成案件移送程序,便不再對該案行使管轄權,不再進行后續處理;而南山法院方面,因其尚未正式受理該案件,同樣對其采取不予處理的態度。這就致使該案陷入了一個無人問津的 “管轄真空” 狀態,最終不了了之。
對于南山法院這種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操作,簡直令人哭笑不得。對此,我們暫時還想不到更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因為目前的救濟渠道幾乎都是失靈的。從用戶的立場出發,我們只能爭取將案件的管轄權盡量保留在其他法院。?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事實上,就目前的司法實務而言,因賬號被封而引發的糾紛究竟是屬于網絡服務合同糾紛,還是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亦或是二者皆可,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定的爭議。這一爭議的根源在于,社交賬號作為一種特殊的“虛擬財產”,其法律屬性本身在學界與司法實踐領域就仍存在著巨大爭議(限于篇幅,此處我就不再展開)。
作為參考,《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審查指導意見》便針對“封號類案件”的管轄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因刪貼、關閉賬號等引發的網絡侵權類案件的審查要點? 此類案件涉及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與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的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提起訴訟,均屬于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 ”參考前述規定可知,對于被封賬號而言,無論是從“合同”的角度還是“侵權”的角度提起訴訟,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二者存在競合關系,當事人擇一起訴即可。例如,在我此前所檢索的封號類案件的判決當中,就既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也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而在平臺方以案件屬于“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站在用戶的立場,我們就需要盡力去論述“封號類案件”可以作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來審理。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展開論述: 首先,原告已注冊成為了社交平臺的用戶,相應的賬號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盡管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歸屬存在諸多爭議,但無論如何,理論界與實務界均認為,用戶至少享有對賬號的使用權,對此使用權被告作為平臺方不得隨意侵犯;其次,基于對于社交賬號的使用權,用戶也還能產生其他各類財產性的收益權(如粉絲、商務合作),對該權利平臺方也不可隨意侵犯;最后,從知識產權的角度來看,用戶在社交平臺上發布的內容(如文字、圖片、視頻等),均屬于用戶的原創作品,而平臺封禁賬號的行為,便侵犯了用戶對這些作品所享有的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總而言之,平臺方的封號行為,實質上侵犯了用戶與社交賬號緊密相關的一系列權利及合法權益,對此平臺方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并恢復用戶社交賬號的正常使用,故人民法院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來受理案件,并無不當。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審查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也明確認可對于關閉賬號所引發的糾紛,可作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審理。
最后仍需提醒的是,鑒于實務中更多的法官可能會傾向于認為“封號類案件”屬于“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并據此支持平臺方的管轄權異議,所以這也是訴訟過程中不可控的一個風險點,你的案子也有可能會面臨被兩地法院踢皮球,最終不了了之的狀況。
05
證明“我的賬號被封了”?
在聊完最關鍵的“言論封號類案件”立案的難點及對策以后,有必要再談談具體該如何準備起訴材料。
起訴狀及證據目錄的模板,我已經放到了文末的“閱讀原文”之中,大家可以點擊獲取,我就不再贅述。此處我就重點講一講,具體該如何準備證據材料。
對于“封號類案件”而言,用戶的核心任務就在于證明一個關鍵事實:我的賬號被封了。在此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就應由平臺方舉證證明其封禁賬號行為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否則便應恢復賬號的正常使用。
對于“我的賬號被封了”這項事實,具體又可進一步拆分為兩個方面—— 第一,證明“賬號被封了”;第二,證明“被封的賬號是我的”。 我們需要圍繞這兩方面準備相應證據。
對于“賬號被封了”這項事實,或許有些人會好奇,既然自己的賬號已經被封,無法登錄或者顯示異常,直觀上就能知曉賬號被封的情況,為何還需要專門去證明呢?直接向法官展示這種異常狀態不就足夠了嗎?
可問題就在于,在立案的時候,我們需要將這些信息以書面證據的形式呈現出來,也就是要將“某個特定賬號被永久封禁”這一事實,以一種實體化、可查證的形式展現出來。例如,在此前起訴豆瓣的案例當中,我們是通過豆瓣關閉賬號的頁面,與相關的申訴郵件相互印證,才證明了這一事實。
但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不同的社交平臺,證明“賬號被封”的方式可能會存在顯著差異,難以一概而論。
比如,曾有網易云音樂賬號被封的朋友咨詢我,他想通過訴訟途徑爭取解封賬號。但是他發現,他已經完全無法登錄賬號,連“賬號無法正常使用”的相關截屏都無法獲取,也就是說,他根本無法證明“賬號被封”這項基礎事實,也就增加了起訴的難度。
而在賬號已完全無法登錄的情況下,目前我想到的一種解決方法是:可以先嘗試通過平臺自身或者工信部的投訴渠道去進行投訴,投訴過程當中,明確自己的賬號、綁定的身份信息、綁定的手機號等實名認證信息,倘若對方對你作出了反饋,明確指出你的賬號已被封號,那么就基本可以證明你的賬號已被封禁的事實,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夠證明這個賬號是屬于你的。
而對于“被封的賬號是我的”這項事實,或許有些人也會好奇,賬號是我在使用,不就說明賬號是我自己的嗎?為何還需要證據證明?
但在法律上,如果你想要對某個社交賬號去主張自己的權利,就必須證明這個賬號與你具有某種法律上的關系。比如這個賬號已經經過了你個人的實名認證,又比如這個賬號已經綁定了你的電話號碼。
在此前我們起訴微博的過程中,北互法院反饋的審核意見里就提到過: 根據法律規定,網絡賬號應當實名認證,請提交已經實名認證的證據。手機微博App實名認證:設置→賬號與安全→認證頁面;電腦網頁版微博實名認證:設置→賬號與安全→證件信息→認證頁面;無法登記或未顯示實名信息的,應在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中明確賬號信息及該賬號所綁定的手機號,并且提交該手機號實名認證的證據(綁定手機號在營業廳app上的實名認證頁面);請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涉案賬號信息(賬號實名認證人或綁定的手機號,賬號名稱、UID號等,如果有多個賬號的,依次列明) 。
如果賬號已經經過了個人的實名認證,那么在實名認證的個人信息頁面截個圖,基本就可以滿足證明需求。
如果賬號沒有經過個人實名認證,而只是綁定了個人的手機號,那么你就需要同時證明兩件事情:第一,證明被封賬號已經綁定了某個手機號;第二,證明這個手機號是你的。對于前者,通常能夠在社交賬號的個人信息頁面上直接看到相關綁定信息,或者通過“一證通查”來查詢某個手機號所綁定的社交賬號的詳細信息;對于后者,可以提供手機號在營業廳app上的實名認證頁面,或者提供一張話費的發票(可以在營業廳app上開具),因為話費發票上會有你的個人姓名和手機號,也就基本能夠證明手機號與你本人之間的對應關系。
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使用的社交賬號所綁定的身份信息,并非你本人的,那么從法律角度來講,你通常就很難以原告的身份對該賬號主張權利。
06
訴訟過程中的和解?
如果案件得以順利立案,且平臺方未提出管轄權異議,或即便平臺方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未獲得法院支持,這種情況下,才意味著案件終于能夠進入正常的審理階段。
“封號類案件”的法律關系并不復雜,案件事實通常也較為清晰,所以庭審程序其實很簡單。對于這類案件而言,庭審并非關鍵所在,關鍵的工作其實在庭審之外。
首先,當你能夠與平臺方代理人員取得聯系時,你可以向對方表明和解的意向: 若平臺方愿意解封賬號,自己便可以撤訴。
如前所述,對于某個具體的被封賬號而言,如果封號的決定權確實掌握在平臺自身手中,那對于社交平臺而言,出于節約訴訟成本的考量,平臺是有動力進行解封的,并且在此類案件當中,法官出于節省司法資源的考慮,通常也會盡力去促成雙方和解,督促平臺一方解封。如此一來,案件很可能就會以“和解撤訴”或“出具調解書”的形式結案,也就根本不會發展到作出判決那一步。
當然,如果你的言論的確明顯違反了平臺規則,那么平臺方也有可能拒絕讓步,對此,每個社交平臺的平臺規則都有所不同,缺乏統一的標準,難以一概而論。例如,同樣是涉及時政的言論,小紅書的容忍度就較低,而微博的容忍度則相對較高。而在平臺方拒絕和解、拒絕解封賬號的情況下,它便會進行正常的答辯,同時也極有可能將平臺所認定的你發表的違規言論作為證據提交。在答辯時,平臺方主要會援引《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平臺規則,作為判定用戶言論是否違規,以及做出封號決定的依據。同時,這些規定與規則,也為法官提供了判案的依據。
而在雙方不能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法官將不得不作出判決。而對于“封號類案件”這類不常見、非典型的案件,實務中尚且缺乏統一的裁判尺度,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但通常來講: 如果案件真的走到了法院作出判決這一步,那么結果往往不容樂觀,用戶方很難勝訴,因為用戶的日常言論很難經受得起平臺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近乎苛刻的審查。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這些討論,還是建立在社交平臺對于賬號解封具有決定權的基礎之上;而對于那些平臺自身都無權解封的賬號,任何溝通談判的措施都是徒勞的,對于這類賬號,可以說在現有法律框架之下,沒有任何權利救濟的途徑。
在文章一開始,我曾說自己想從更正面的角度去論述,但行文至此,我卻并不清楚這篇文章到底是會讓你變得更加樂觀,還是愈發悲觀。無論如何,我都希望以上這些分析能夠幫到你,至少希望能夠幫助你看清一些事情。同時也歡迎大家向我反饋你們起訴社交平臺的經歷與經驗【我的微信號是:lawpoetry0309】,在有更多人參與的情況下,當我們并肩站在一起,某些事情或許就會因此被改變。謝謝。
- end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