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興平一男子帶女友回出租屋,合租室友誤闖入,女子以侵犯隱私索賠5萬”一事在網上引發(fā)關注,那么事情經過究竟是怎樣呢?
1月14日,有媒體報道,陜西興平,男子帶女友到出租屋留宿時,合租男同事誤以為女友已離開,突然開門進入房間。女友誤以為是男友買早餐回來,并坐了起來。女友報警后,民警認為男同事不是故意的,故沒有處罰。可女友分手后卻以侵犯其隱私權為由,將男同事告上法庭索賠5萬余元。但法院卻這樣判!
據(jù)了解,男子許某出生于1997年,在某物流公司工作。為了節(jié)約房租,許某與男同事周某在公司附近某小區(qū)合租了一間兩房一廳。事發(fā)前幾個月,許某在網上認識同齡女子林某。二人認識一周后,相約線下見面。經過幾次線下見面、頻繁聊天一段時間后,二人因彼此互有好感,確定戀愛關系。
事發(fā)當天是林某生日。傍晚下班后,許某與林某以及其朋友,在餐廳包廂吃飯喝酒。飯后,眾人還相約到KTV唱歌、喝酒。在KTV切完蛋糕后,林某的朋友等人陸續(xù)離開包廂。事后許某帶林某回自己的出租屋。為避免尷尬,許某在KTV唱歌喝酒時,就提前和合租的男同事周某打了招呼。周某當時也同意去朋友家中暫住一晚。
次日早上8時許,提前起床的許某出門去買早餐。可誰料,男同事周某回到出租屋后,在沒有敲門的情況下,直接打開許某的房門。林某當時誤以為是男友許某買早餐回來了,直接掀開被子,打開房燈并坐了起來。發(fā)現(xiàn)原來是周某后,林某立即蓋上被子大叫并質問對方是誰。周某解釋說自己是與許某合租的男同事,自己并不是故意的。
林某不相信并報警。事后二人分別電話聯(lián)系許某核實對方的身份。民警到場處理后,確認周某是許某合租男同事的身份。但林某堅持認為,不論周某是誰,他也不能在未敲門的情況下,直接推門進入。因此,林某堅持要求民警對周某行政處罰。但公安機關認為,周某是出租屋權利人之一,且現(xiàn)有證據(jù)也并不能證明周某有違法的主觀故意,因此,不能對其行政處罰。
自從發(fā)生這件事情以后,林某因責怪許某沒有提前告知其系合租、明知道合租還帶其留宿等原因,經常與許某發(fā)生爭執(zhí)。因二人經常發(fā)生爭執(zhí),最終導致分手。林某分手后,因對此事一直耿耿于懷,以侵犯其隱私權,造成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并導致其與前男朋友許某分手等為由,將周某告上法庭,索賠看心理醫(yī)生時所產生的2千多元醫(yī)藥費、5萬元精神損失費。
法院認為:根據(jù)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周某前一晚知道并同意許某帶女友林某回出租屋,但其回出租屋前并沒有先與許某核實林某是否已經離開,且其也當庭承認事前并沒有先敲門,故其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周某未通過和許某核實或者通過先敲門來核實林某是否離開,其行為客觀上侵犯了林某的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鑒于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后,周某已經當面向林某賠禮道歉且林某當庭認可,故對林某的該項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提交的證據(jù)未能證實其系因周某的行為造成其分手并到醫(yī)院看心理醫(yī)生的,故對林某索賠醫(yī)藥費的主張,亦不予支持。但周某的侵權行為成立且根據(jù)當時的情境,其行為確實給林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故法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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