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涵蓋了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受撫養權、名譽權、財產權、反家庭暴力等。據了解,全省法院去年共發出家庭教育令518份,與婦聯等單位共建家庭教育指導站25個。
老板不實指控未成年學員,侵權!
張小某(12周歲)曾為某輪滑俱樂部學員,李某、陳某某為該俱樂部經營者。張小某自2020年9月至2023年6月接受俱樂部主教練陳某某的指導。其間,陳某某通過微信向張小某母親發送李某的輪滑動作編排練習視頻,并在學員交流微信群中持續發布李某的編排視頻及張小某的練習進展,李某作為助教全程參與群聊未提出異議。2023年6月,因訓練場地搬遷,張小某退出培訓。2023年8月,李某在某視頻平臺發布視頻,使用紅色、藍色字體突出“選手張小某抄襲”“未經我同意擅自使用”等表述。張小某遂起訴要求李某刪除視頻、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及律師費等。李某提起反訴,要求張小某賠禮道歉,賠償侵害其著作權、名譽權的損失等。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未能舉證其對爭議編排享有著作權,亦未證明其編排與培訓機構教學內容存在區分,在缺乏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其公開發布指責張小某抄襲等不實內容,造成了張小某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的降低,侵害了張小某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故判決李某刪除涉張小某的侵權視頻,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
利益最大化原則判決兩子女撫養權
吳某與喬某于2013年同居,同年10月生育一兒一女,兩子女一直隨父母在深圳生活、學習。2023年6月,喬某與吳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喬某未經吳某同意即將年滿10周歲的兩子女帶回外省老家生活并為其辦理入學手續,交由喬某母親在老家照顧,喬某繼續在深圳工作。吳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子女由吳某直接撫養,喬某支付撫養費等。法院責令喬某將孩子帶至深圳,經單獨詢問兩子女的意愿,兩子女均表示想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學習,對吳某此前對他們生活學習的管束存在抵觸情緒。
法院審理認為,雖兩子女明確表示愿意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學習,但在該意愿不足以支持其留在外省老家將更有利于其成長的情況下,應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對兩子女的撫養權進行綜合判斷。故判決兩子女由吳某直接撫養,喬某應即時將兩子女送回吳某,支付撫養費并有權探望兩子女等。經回訪,兩子女在深圳的生活學習恢復平穩,親子關系得到改善。
征地款分紅款屬17歲女兒個人財產
劉小某(17周歲)與劉某為父女關系。劉小某的父母劉某與彭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女兒劉小某由劉某直接撫養,撫養費、教育費由雙方各負擔一半,至劉小某18周歲止。父母離婚后,劉小某一直與爺爺奶奶在老家生活居住,劉某與他人再婚并搬遷至外市居住。因劉某沒有支付劉小某日常生活費用,導致劉小某生活困難。根據劉小某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屬于劉小某所有的征地補償款及年度分紅款合計6.73萬元已存入劉某賬戶。劉小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上述款項及利息。劉某辯稱其作為劉小某的監護人,有權收取劉小某的征地補償款和分紅款,且相關款項已經用于撫養劉小某。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款項系劉小某所有的征地補償款和分紅款,應為劉小某的個人財產。獲得涉案款項時劉小某已滿17周歲,其明確要求自行管理涉案款項,該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劉某應當尊重劉小某的意愿,劉某擅自扣留該款項理據不足。劉某未經劉小某同意且未能舉證有其他特殊情況,即以子女的財產用于填補其應承擔的撫養費,實際是逃避撫養責任,故對劉某關于涉案款項已用于支付劉小某撫養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判決劉某向劉小某返還涉案款項及相應利息。
村委會代申兒童人身安全保護令
阿成與阿梅于2018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兩子女小正(8歲)、小青(7歲)均由父親阿成直接撫養。雙方離異后,兩子女與阿成同住,爺爺奶奶均已去世。2024年2月,當地婦聯干部收到村民反映稱小正、小青疑似遭家暴,經上門家訪,發現兩子女身上確有傷痕,且無人看管,阿成在酒后毆打了兩子女。據了解,阿成從半年前開始染上了酗酒惡習,經常因小事打罵兩子女。村委會、婦聯多次聯系阿梅未果,為保障兩子女的人身安全,村委會遂代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當地婦聯亦支持該申請。
法院收到申請材料后,經審查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認定阿成對小正、小青實施的家庭暴力,嚴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遂裁定禁止阿成對兩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成騷擾、跟蹤、接觸兩子女。判后,法院第一時間將該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給當地派出所、村委會、婦聯組織,提醒相關部門密切關注小正、小青的人身安全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法院依法向阿成、阿梅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及時糾正錯誤行為,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經法院與村委會、婦聯等多方合力,最終促使阿成、阿梅就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兩子女變更由母親阿梅撫養,阿成支付撫養費等,兩子女生活恢復正常。
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裁判
顧某(男,中國內地居民)與巴某(女,俄羅斯公民)婚后于2016年4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育一子顧小某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顧小某與其父母共同在深圳生活至2017年10月,后隨巴某在俄羅斯某市居住生活。2020年,巴某與顧某經法院判決離婚,顧小某由巴某撫養。因顧某未支付撫養費,顧小某訴至法院,要求顧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撫養費,并按月支付撫養費至其年滿18周歲。顧某辯稱其已無負擔能力,認為撫養費數額應以實際撫養地,即顧小某實際生活的俄羅斯某市的生活水平來確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應在中國內地法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及俄羅斯聯邦法律中,選擇最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法律。就本案而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更契合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更有利于保護被撫養人的各項權益,故本案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被撫養人的撫養費給付問題。
老板性騷擾暑期工被判賠精神損害賠償金
2024年7月,中學生李某(15周歲)利用暑假勤工儉學,應聘至某公司擔任接線員。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明知李某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然違法錄用。工作期間,何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工作場所內多次對李某實施摸背等性騷擾行為。李某母親報警,公安機關將何某抓獲歸案,給予何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李某出現創傷后應激反應,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損害,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何某的行為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何某在工作場所內對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行為,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雖何某已受行政處罰,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故判決何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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