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仲裁前置。這是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熟悉勞動法律的專業人士組成,能夠更高效地處理勞動爭議,且仲裁程序通常比訴訟程序更為靈活和便捷,有助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但是,仲裁前置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了工資欠條,確認了尚欠勞動者的工資數額,勞動者為盡快拿到勞動報酬,可以直接憑工資欠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情簡介
劉朗威于2016年11月開始在上林縣一家置業公司上班,2020年2月離職。2021年12月3日,因置業公司未能付清劉朗威工資,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易向劉朗威出具一份“薪酬欠條”,載明:“置業公司尚欠原工程部人員劉朗威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31日在職期間未發完工資、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兼職處理收尾工作薪酬共計9.5萬元,2019年年終崗位額外津貼1萬元,以及2019年12月竣工驗收個人墊資費用3608.19元。以上欠款待公司有資金后支付給劉朗威?!瘪R易在欠款公司負責人處簽名,并于名字旁寫上“同意補發”。
然而,大半年過去了,劉朗威一直未收到補發的款項。2022年10月13日,劉朗威向馬易發送微信,催促解決欠發工資,稱自己幾乎每天被銀行催繳。馬易回復稱全家人的生活都成問題了,經濟緊張,捉襟見肘。
催討工資薪酬未果,劉朗威將置業公司訴至上林縣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薪酬欠條”載明的所欠款項。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劉朗威并未就該案勞動報酬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上林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現劉朗威以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易出具的“薪酬欠條”作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僅涉及支付勞動報酬,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故該案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易向劉朗威出具“薪酬欠條”,并在其中明確寫明,置業公司尚欠劉朗威工資9.5萬元及2019年年終崗位額外津貼1萬元,該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由置業公司支付劉朗威勞動報酬,故劉朗威主張置業公司支付勞動報酬10.5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劉朗威主張的竣工驗收個人墊付款,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易已于“薪酬欠條”中對劉朗威的墊付款進行結算,約定由置業公司支付墊付款3608.19元給劉朗威,該約定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置業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上林縣法院作出判決:置業公司應當向劉朗威支付勞動報酬10.5萬元及墊付款3608.19元。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應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了工資欠條,勞動者僅要求支付勞動報酬,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必仲裁前置。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要注意工資欠條的性質。工資欠條必須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該單位確認拖欠勞動者多少工資的書面證明。只要該書面證明的實質內容是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多少工資,就可以認定是工資欠條。勞動者在追索勞動報酬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工資欠條,寫明拖欠的工資數額、支付時間等,工資欠條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以便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要注意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設立的目的,就是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勞動者的訴累。在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如果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爭議,則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被告應承擔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此時還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不利于勞動者及時拿到勞動報酬。如果勞動者在訴訟請求中不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還涉及其他勞動爭議,例如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等,或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發生之事實、勞動報酬未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支付的原因、勞動合同效力等存在爭議的,此時人民法院不能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而是要告知勞動者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為追索勞動報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條件較為嚴苛,只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作為書面證據,且在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關系等不存在爭議,勞動者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必仲裁前置。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上林縣法院
作者:吳堅鴻 陳燕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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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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