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學校就讀的學生無法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如果高中生在已基本完成學業,年滿16周歲的情況下外出打工,高中生與用工單位之間能否確立勞動關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簡介
張某為山東省某縣的學生,高中就讀期間中斷學業前往北京打工,在某飯店后廚幫工。半年后某日,張某在工作中手被切傷,張某未繼續上班。
張某主張其在工作期間與飯店存在勞動關系,飯店對此予以否認,稱張某系在校學生,不屬于就業的勞動者,也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張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飯店向張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后飯店不服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與該飯店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飯店也未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但張某在該飯店工作期間接受該飯店經營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張某支付工資。張某在該飯店工作期間,繼續繳納高中學費,并保留了高中學籍。在其受傷之后,張某返回學校領取了高中畢業證。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半年的時間范圍內持續性地向某飯店提供勞動,某飯店按月向張某支付工資,且支付工資的數額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在上述期間,張某接受某飯店管理。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張某的主體資格問題,張某在某飯店工作期間雖保留有高中學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時間在某飯店工作,不接受學校的教育管理,且張某入職時已年滿16周歲,應當認定其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某飯店雖主張張某的實際年齡與戶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故法院對某飯店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法院判決確認某飯店與張某存在勞動關系,飯店向張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提示
1.勞動關系與學生實習如何區分?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建立的一種有一定從屬性的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并有權受到勞動保護。勞動關系建立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是適格主體。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特征,包括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工作過程中的自由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校生主要接受就讀學校的管理,其參與一定的勞動主要基于實踐學習或勤工助學的需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學生實習”一般指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在校生到實習單位進行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是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具有教學關系與勞動力使用關系并存的特征。因此,一般而言,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無法建立勞動關系。
但是,如果在校生雖然未畢業,但其即將步入社會,出于就業的目的在用人單位處工作,雙方就應聘、錄用等事宜達成一致,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2.如何認定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在校生在實習單位處實習或打工,一般是以積累經驗、獲取額外收入為目的,勞動時間較短,用工臨時性強,工資也往往采取計件或計時、按日或者按周結算的模式,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但就勞動關系確定而言,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具有組織、業務和經濟上的從屬性,如果具備以上勞動關系屬性,應當對勞動關系予以確認。而學籍是指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也即一個學生屬于某學校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不能僅以在校生具有學籍否認勞動關系的成立。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第一,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在校學生雖然還具有學生身份,但其具有明確的求職愿望,持續性地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非在寒暑假期間進行短期實習,應當認定為其以就業為目的。
第二,在校生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在校生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用人單位的指令和標準,完成相應的工作安排,其勞動過程受到用人單位的監督,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合同、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獎懲,應當認定為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
第三,用人單位向在校生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對于勞動報酬的給付方式和具體數額具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依約向在校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是否為在校生繳納社會保險不影響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供稿: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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