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A股上市時,財務資料只需要查三年。
但股權問題需要從公司成立第一天開始核查,就算20年前的股權問題在20年后仍可能影響公司上市。
下面分析具體案例。
1.年營收20億,因股權架構上市被否
甲公司,年營收超過20億元,融資估值170億元,拿過阿里巴巴等的融資。
曾搭建紅籌架構想上港股,后來請美國律師拆除境外架構轉回A股。
五年后申請A股上市,但卻因為五年前搭建的股權架構導致上市被否了。
上市委認為,公司股權架構設計復雜,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理由不充分、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上市規則要求,被否了。
甲公司的股權架構如下圖所示:
其中董事長的持股架構最復雜,成立層層疊疊的所謂防火墻公司,繞了好幾圈,最終導到合伙企業6間接持股。
這個股權架構圖大家應該都能看懂吧?但當時我為了理清楚畫出這個圖花了一整天時間,無論怎么排版都無法避免路線交叉。
如果你還發現其他因股權架構被否的案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哦。
在否決權殺死ofo時,有投資人說國內的律師都不專業,可是美國的律師就專業嗎?
其實每個行業都有人專業,也有人不專業,可你知道如何去分辨誰專業還是不專業嗎?
股權設計與管理和法律有關,管理原理全球通用,但法律是分國界的,跨境完全不通用。
而且管理與法律的底層邏輯完全不同,管理合適就好,無絕對標準;但法律很多時候是有絕對標準的。
甲公司營收達到20億元,利潤也有4.6億元,財務指標完全符合上市要求。
但找美國律師設計的股權架構,卻導致上市失敗了,這代價多大呀。
如果可以重新來,重新設計股權架構可以順利上市,你愿意為此花多少錢?
可惜世上沒有后悔藥,但別人踩過的坑你可以不用踩。
很多人對上市規則有誤解,以為業績達標就可以了,其實不是這樣的。
我在前面的文章介紹過, A股上市有三方面的核心要求,業績只是其中一方面,包括:
(1)板塊定位和技術要求,技術要求科創板高于創業板,創業板高于主板。
(2)市值和財務指標,科創板低于創業板,創業板低于主板。
(3)股權和內控制度,三板要求基本相同,但實控人要求稍有不同,科創板和創業板要求實控人近兩年沒發生變更,主板要求近三年沒發生變更。
財務資料只查三年,但股權問題從公司成立第一天開始核查,股權有問題會被一票否決。
2. 年營收450億仍上市失敗
乙公司,年營收高達460億元,但已經上市失敗。
他們搭建了層層疊疊的股權架構,如下圖所示:
被問詢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是否合法合規等。
乙公司股權架構存在兩大問題:
(1)股權清晰問題
設置了層層疊疊的股權架構,大股東有兩層香港公司+兩層BVI公司,如何解釋這種股權架構的合理性?
他們解釋是為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和海外業務拓展。
但在A股上市要求股權清晰,不能有股權代持、信托持股等,這么多層股權架構如何核查是否存在股權代持、信托持股等?
(2)實控人認定問題
控股集團間接控制申請上市公司100%股權,但卻認定沒有實際控制人。
他們的理由是,控股集團背后的四兄弟持股差不多,都不超過13%。
控股集團普通事項需要50%以上票數通過,但選董事需要75%票數通過,選董事長需要95%以上票數通過,所以四兄弟沒人可以單獨控制公司。
但在控股集團內部的控制權是他們內部關系問題,而對申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關系到小散戶的利益問題。
控制集團控制乙公司100%股權卻認定沒有實際控制人,如果坑害小散戶是不是找不到人來承擔責任?
實際控制人不一定是只有一個人,可以是多人共同控制!
前面的文章介紹過一家芯片公司,間接控股股東控制超過70%股份,也認定沒有實控人,已經上市失敗,其實對實控人認定問題稍微調整就可以了。
3.不合理低價轉股導致上市被否
三維公司,12年前實控人與投資人共同收購公司100%股權,實控人持股42%,并由投資人向實控人提供1200萬元借款。
10年后,投資人將全部股權以1600萬元的低價轉給實控人。
可是才過了兩個月,實控人就把從投資人手上買來的一半股權按照翻10倍價格賣給新投資人,公司開始籌劃上市。
如此不合理的低價轉股被問詢。
回答說投資人急用錢,所以按照凈資產價格賣股權;而且對照10年前的投資價格,投資人已經獲得年化10%的收益。
可是,投資人說急用錢卻不要求實控人償還12年前的1200萬元借款?
而且現場督導還發現,投資人賣股權的價格低于凈資產。
各位創始人,你們有沒有遇到這么好的投資人?
借你1000多萬10年都不要求還款,也不要股權。
而且10年后投資人本來可以拿到10倍收益的,卻只要10%收益就把全部股權轉給你了?
如此反常的操作很難讓人信服?
上市委認為,未充分說明低價轉讓股權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實控人所持股份權屬清晰性存疑;而且實控人還多次占用公司資金,申請上市就這樣被否了。
申請上市時股權從成立第一天開始核查, 12年前的股權問題也會被查到。
如此不合理的低價轉股是真實的嗎?如果不真實的又是為了什么呢?
如果下次還想申請上市如何解決?如果下次說法與這次不同,是不是涉及信息披露不實?這樣的問題不解決好,以后還能上市嗎?
4. 創始人低價退出,已上市失敗
三位創始人在11年前成立四邦公司,后來二股東分兩次把全部36%股權轉給另兩位創始人,六年后二股東徹底退出公司,一共只拿到18萬元股權轉讓款。
二股東退出五年后公司申請上市,中介機構想找二股東訪談五年前退出事宜,但二股東不接受訪談。
被問詢,二股東離職和賣股權退出的原因,在公司業績爆發前低價賣股權退出的商業合理性及定價公允性,不接受訪談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會引發潛在糾紛風險,二股東退出后的履歷情況等。
(1)二股東短信回復,股權轉讓已結清無爭議,不存在代持及糾紛,退出后未從事其他工作。
(2)價格問題,說當時公司發展前景不明,每1元注冊資本對應凈資產為1.03元,所以按照注冊資本價格轉讓合理。
但后來公司被現場督導發現多項異常:
(1)股權轉讓價格問題
現場督導發現,每股凈資產1.6元/注冊資本,而不是問詢回復說的1.03元。
而且二股東在郵件中明確表示,公司業務有所起色,盈利能力有所提高,營業收入呈逐年上漲趨勢。并不是問詢回復說的“發展前景不明”。
注:就是六年前的郵件仍會被核查。
(2)股權轉讓前三位創始人已存在矛盾和分歧,并不是回復說的“和平無爭議”。
(3)郵件還發現,股權轉讓協議存在時間倒簽問題。
從法律上,只要各方同意協議時間倒簽并沒問題。
但在申請上市時出現這樣的情況,是不是信息披露不實?而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因為小散戶作為股東只能通過信息披露了解公司的情況。
最終,四邦公司撤回了上市申請。
二股東退出的價格到底是多少?如果下次還想申請上市,這樣的問題還能解決嗎?
這里也提醒大家,股權轉讓價格不合理會被關注,就算20年前的事也可能被翻出來。
如果你的公司未來打算上市,千萬不要為了避稅而簽陰陽合同,就算不被稅局發現,也可能會影響公司未來上市。
為了省小錢導致公司上市失敗,很不劃算哦。
5. 創始人退出影響公司上市
三位創始人共同創業成立五港公司,八年后公司營收達8億多元,第一次申請上市。
此時大股東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另兩位創始人擔任副總,三人都作為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可是在申請上市過程中,被問詢第二輪還沒回復,二股東竟然辭職了。
眼看公司馬上要上市,但作為創始人之一的二股東竟然要離職?這是為何?
這種情況肯定會影響公司上市,所以半個月后主動撤回了第一次上市申請。
之后由留下的兩位創始人和投資人共同收購二股東的股權。
過了還沒到一年又第二次申請上市,還是第一次的券商和律師,順利過了交易所,但去到證監會還被問二輪,二輪都被問到實控人變更問題。
最終撤回了第二次上市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公司第一次申請時三位創始人作為共同實際控制人,后來二股東退出,實控人從三人變更為兩人,還沒到一年又第二次申請上市,明顯不符合上述規定?
6. 股權不清上市被否
六恒公司,A作為大股東持股56%,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B作為二股東直接持股13%,并通過三個員工持股平臺共持股7%,擔任董事和財務總監。
其中, B在持股平臺1占比74%并擔任GP。
在持股平臺2和持股平臺3分別占比86%和62%,員工在持股平臺退出都把股權轉給B。但B在兩個持股平臺只擔任有限合伙人,認定B不能控制兩個持股平臺。
被問詢,在B持有絕對多數出資額情況下,認定不能控制持股平臺的依據是否充分,兩個持股平臺承諾股票只鎖定一年是否符合規定。
回復,根據《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有限合伙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普通合伙人(即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是根據出資額認定B能控制兩個持股平臺。
并將股票鎖定期延長至三年。
但是現場督導發現多項異常:
(1)五年前有6位員工入股持股平臺1,向銀行貸款1200萬元購買股權,由實控人A提供資金用于還款。
(2)六人收到分紅款或股權轉讓款后存在大額取現的異常情形。
(3)兩年前,B按照注冊資本的價格購買五人的部分股權。
被問詢,員工是否代實控人A持股?
上市委認為,未能充分說明A、B兩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情況,以及B不控制員工持股平臺的合理性,被否了。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雖然只有短短10個字,但可以涵蓋很多情況。
股權代持、信托持股、股權轉讓不實、股權糾紛等都可能導致股份權屬不清,從而影響公司上市。
而是否存在股權代持的問題,如果自己不主動披露,確實很難查證,但如果種種跡象表明存疑,就可能影響上市。
如果公司想上市,建議大家不要耍小聰明,審核人員是很認真的。
7. 技術入股操作不當影響公司上市
七航公司成立就獲得非常知名的企業家等250萬元的天使投資,但公司注冊時創始人和投資人按照同比例出資,投資人實繳完成后,將共36%股權按照1元的象征性價格轉給創始人,其實相當于創始人用人力入股。
又過了半年,創始人對公司增資650萬元,投資人的股權被稀釋,創始人又把一部分股權免費轉回給投資人。
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樣操作是沒問題的,只需要協議約定清楚就可以。
但如果公司未來打算上市,這樣操作就可能有問題了。
公司在13年后申請上市,被問詢:
對于第一次股權轉讓,投資人實繳出資后短期內將股權以 1 元的價格轉讓給創始人的合理性。
對于第二次股權轉讓,創始人給投資人免費轉股的合理性。
兩次股權轉讓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回答是,對于13年前第一次股權轉讓,13年前公司成立時,國內科技領域天使投資剛興起,操作經驗較少。技術入股操作麻煩,所以采用這樣的方式操作。
對于12年前第二次股權轉讓,因為投資人在公司早期提供了幫助,創始人主動放棄收取股權轉讓款。
而七航公司與投資人控制或有關聯的多家公司存在業務往來,被問交易價格的合理性與公允性,是否存在由投資人介紹業務的情形,是否對投資人及其關聯公司存在重大依賴。
公司最終撤回了上市申請,已經上市失敗。
13年前的股權問題處理仍會影響公司上市,如果有人力入股、技術入股、資源入股等情況,需要專業的處理,以免未來影響公司上市。
8.裂變式創業模式影響上市
八尼公司開創的裂變式創業模式曾引發業界關注,成為中歐經典案例。
(1)就新業務成立項目公司,由員工用現金投資的方式投票選出總經理和創業團隊。
(2)總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持股60%,項目公司總經理持股10%,管理團隊和員工持股30%。
(3)入股價格是1元一股,就是注冊資本價格。
(4)收益不按股權比例分配,而是總公司持股60%享有40%收益,項目總經理和員工持股40%享有60%收益。
團隊用小股權獲得更高的收益,而總公司占更多的股權以保留控制權,這種模式得到不少好評,他們也對外培訓這樣的模式。
股權結構如下圖所示:
但申請上市時被問詢:
(1)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共同設立子公司并存在業務往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回復已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裂變式創業”模式激發員工的創業夢想和創新活力,培育未來的盈利點和業績增長點,同時也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而控股子公司的實際經營由員工股東具體負責實施,產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較低。
(2)控股子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占比高達80%,是否存在利益輸送、讓渡商業機會或其他損害擬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等。
回復是,為防范利用內部交易向少數股東輸送利益,未來設立新公司,董監高、員工將不再參與投資,將極探索新的激勵模式。
也就是,以后不再用裂變式創業模式了?
(3)不同比例分紅,如何避免侵占總公司整體利潤?
回復是,趕緊通過新的分紅制度,按照股權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雖然回應了問詢問題,但第一次申請上市還是撤回了。
之后部分關聯方退出控股子公司,兩年后第二次申請上市,一年半后又撤回了。
所以四年兩次申請上市都失敗了。
申請上市有一個要求是不能損害小散戶的利益,不按照股權比例分紅就可能會因損害小散戶利益而影響上市。
而且總公司與下面不是100%持股的公司有高額關聯交易,這樣的問題也是影響上市的。
未來打算上市的做,做股權激勵還需要專業的處理。
9. 虛擬股影響公司上市
有一家估值超過萬億的知名大公司,采用經濟受益權的虛擬股做員工的股權激勵,已經上市失敗。
另一家拿了知名大公司融資的AI公司,也采用了經濟受益權的虛擬股權激勵方式,在歷時三年半之后已經上市失敗。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股權代持、工會持股、信托持股都不能上市,因為會導致股份權屬不清晰。
而經濟受益權的虛擬股,比工會持股還要虛擬,同樣會影響股份權屬清晰問題,應該也是不能上市的?
所以,不要盲目學習知名大公司的做法,大公司上市失敗也不影響發展。
但小公司上市失敗,再融不到資,就可能影響生死存亡了。
10. 科技企業股權設計與上市
上市的本質就是把公司的股權放到公開市場交易,而二級市場的交易是以秒為單位計算的,按一個鍵就完成交易了,不存在盡職調查的問題。
為了避免把公司的歷史問題、股權瑕疵帶給二級市場的小散戶,在上市之前需要做嚴格的查核,股權問題從公司成立第一天開始查。
如果公司未來打算上市,股權上需要注意三方面的問題:
第一,合理分配股權,以激勵各方一起努力把公司業績做起來。
第二,處理好公司控制權的問題,讓有能力的人掌握話語權,引領公司走在正確的方向上。
第三,全流程股權問題的處理,都需要符合上市相關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下面五個時間節點:
(1)公司成立之初
需要注意處理好股權分配、注冊資本、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人力或技術入股等特殊情況的處理,否則將可能影響未來上市。
(2)股權融資時
投資人把企業當豬養,創始人把企業當兒子養,由于目標不同容易發生矛盾。
否決權殺死ofo事件已眾所周知,而賈躍亭采用AB股還被恒大掐住融資的路,因為創始人對股權知之太少踩坑了。
另一家公司因為與投資人簽的協議問題,公司已經成功上市,但創始人還被踢出局了。
投資人是專業干做投資的,有專業的團隊;而創始人不是專業干融資的,還不舍得花錢請專業的人,就容易踩坑。
(3)股權變動、股東退出時
前面已介紹過其他案例,因為多年前股權轉讓、股東退出處理不當,影響到公司后來的上市。
(4)實施員工股權激勵時
前面介紹了兩個案例,因股權激勵問題影響公司上市,還有公司請顧問公司做股權激勵方案,后來想增加一個員工持股都增加不了,因為簽的協議有問題。
(5)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時
開會問題影響到公司控制權,還有人可能會被踢出局,也有的可能涉及刑事問題。
股權問題關系到股東的重大利益,但股權既又看不見也摸不著,需要結合法律+協議+公司章程去判斷。
很多創業者沒學過,不了解,或者被江湖傳說誤導,有的鬧翻、有的進監獄、有的導致上市失敗等。
今天創業不學股權,明天創業成功再打官司?
有些人可能想等準備上市再請專業機構處理,但上市服務機構就如高考輔導老師,在高考前一個學期才進場。
如果你基礎好,他給你劃重點,你攻關一下也許就考上大學了。
但如果你基礎不好,高考輔導老師也不可能輔導一個學期就幫你考上大學呀,除非幫你作弊,那可能要一起吃牢飯了。
申請上市時股權問題查終身,就算服務機構再專業,也可能無法幫你糾正以前的歷史問題。
前面那些上市失敗的公司,有的公司已經規模很大了,公司本身可能有各種專業人士,但依然會發生那樣的問題。
因為股權問題并不經常發生,平時不重視或少關注。
而上市更是企業一生只發生一次,缺乏經驗,就容易踩坑。
我是股權律師盧慶華,出版了兩本書《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曾幫百億營收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主要為科技企業提供股權設計服務。
錄了一個科技企業股權設計的課程,結合上市規則講股權設計,希望大家從一開始就走在正確的方向上,以后可以更順利上市。
為準備這個課程前后歷時一年,翻閱了450家申請上市公司的資料,研究整理了90家公司,選出50家有代表性的公司作為案例分析。
研究這么多案例,主要是為了了解其他公司是如何踩坑的,在設計課程時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避坑,前面提到的問題課程里都有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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