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被拖欠物業費三年多一直收不回,湘法律師幫其維權成功
案情概要
2016年12月份,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開發商紅星景業有限公司簽了《紅星景業興城(一期)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紅星景業興城(一期)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其中高層住宅為每平方米1.6元/月,商業用房每平方米5元/月。
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0日起進駐一期項目后一直服務至今。被告(肖果冉)系紅星景業興城(一期)6棟204號房屋的業主,經核算被告(肖果冉)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直未繳納物業費。 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通過多種方式催收,但被告(肖果冉)均未繳納欠費,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給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找到了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湘法律所的闕俊凱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協助維權。 闕律師了解情況后,迅速協助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搜集證據,并仔細分析了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紅星景業興城(一期)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催繳記錄,隨后起訴至法院。
被告(肖果冉)肖果冉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予答辯。 上述事實有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臨時管理規 約承諾書》、《臨時管理規約》、《紅星景業興城(一期)項目前期 物業服務合同》、收費標準批復、不動產登記證、催繳記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并在卷予以佐證。
案件結果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肖果冉)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肖果冉)簽訂的 《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及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案涉小區開發商簽訂的《紅星景業興城一期)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 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涉訴項目提供了物業服務,而被告(肖果冉)未按約支付物 業服務費,故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肖果冉)支付拖欠物業服務費。 經核算,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肖果冉)應支付的物業管理費 為9465. 12元(42個月*1.6元/平方米/月*140.85平方米), 故對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肖果冉)應支付物業服務費9463.9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 五百零九條第一、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九百三十九條、第 九百四十四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 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肖果冉)肖果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恒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止的物業管理費9463.9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心得
闕俊凱律師:本案系業主拖欠物業公司三年的物業費,原告通過多種方式催收也不曾繳納,其行為已經造成了違約,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當事人委托我之后,我仔細分析了他們簽署的服務合同,并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最終當事人決定起訴。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當事人成功維權。案件承辦人
闕俊凱
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債務糾紛 勞動人事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評價:闕俊凱律師,系訴訟部部長,湘江新區商融多元調解中心特約調解員,從事法律服務行業5年,現為多家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擅長處理各類民商事案件,參與多起重大案件調解,獲得多位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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