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多必敗,事多必亡”。易某莊企圖惡改勞務關系索取大額賠償的行為以失敗告終。
一、多次庭上交鋒
易某莊從2023年愚人節(jié)開始委托了在珠三角執(zhí)業(yè)的同鄉(xiāng)律師,率先發(fā)起惡人先告狀后,歷經二年,先后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程序,當初信心滿滿的不切實際的訴訟主張最終還是被司法機關依法駁回,易某莊終歸一場空。
二、不爭的勞務關系事實真能通過后天強詞奪理改變成勞動關系
本案結合司法實踐:先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程序中的裁判者的主流觀點印證,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通過考察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是否系用人單位主營業(yè)務范圍等因素來確定。但是,其關鍵點還在于:勞方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其與用人單位資方之間的用工并非連續(xù)穩(wěn)定,而是根據勞方的意愿和資方的臨時需求進行。工資支付并無固定周期和標準,而是按小時計酬,多勞多得,缺乏勞動關系中工資的穩(wěn)定性特征,雙方并未形成人身隸屬性等因素綜合考量判定。
三、未雨綢繆,用人單位應主動提高法律風險意識加強管理
在生產運營中,難免會碰到像本文中的主角勞方,愛在瑣碎小事上扯皮,為了一丁點事情也會斤斤計較,或者互相推諉,不能進行正常工作。更可惡的是,他們可能為了一件小事到處去維權,披著合法的外衣上下亂跳,不擇手段,借用投訴手段、司法手段弄得單位雞犬不寧、人心不穩(wěn),從而影響生產。
1、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制度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實際、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讓員工安心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義務。
3、養(yǎng)成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的工作習慣防患于未然
根據我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養(yǎng)成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的工作習慣,以防不時之需,誰是誰非在證據面前裁判者自有判斷。
4、規(guī)范加強人事流程管理
員工在入職和解除程序中,要有規(guī)范齊全的配套管理表格作支撐,保留書面記錄。如離職的人員一定要注明離職原因;對勞動者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原因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要將書面處罰決定與解除通知送達勞動者本人,并保留回執(zhí)。
5、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爭議應急預案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配備專人管理,用人單位應通過對員工行為、工作態(tài)度、績效表現等方面的觀察,及時發(fā)現可能引發(fā)勞動爭議的隱患。一旦發(fā)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爭議升級形成拉鋸戰(zhàn)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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