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現代社會工作方式的快速變化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提速,傳統朝九晚五的工作方式受到越來越嚴峻的考驗,更適合時代發展的工作方式 “彈性工作制”應運而生。
網友咨詢:
“彈性工作制”還能否要求加班費?
楊朝清律師解答:
彈性工作是一種靈活的工作安排,它為在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地點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彈性工作不是讓員工在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8小時,而是企業根據員工的個人需求以及相應工作性質和任務做出靈活的調整。雖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是用人單位應該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當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時間,彈性工作制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楊朝清律師補充:
人性化的彈性工作制,不僅能夠讓員工以更加愉快和自愿的心情來加班,還能夠有效地降低優秀員工的離職率,大大提高整體員工的工作幸福指數和滿意程度。員工在工作時間有了一定的自由選擇,他們可以自由按照自己的需要作息,上下班可以避免交通擁擠,免除了擔心遲到或缺勤所造成的緊張感,并能安排時間參與私人的重要社交活動,便于安排家庭生活和業余愛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楊朝清律師
河南卓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期間,參與民事、商事、經濟糾紛案件的辦理,在訴訟方面及非訴訟業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法律實務經驗。本人必將本著認真、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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