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請點擊欄目圖片
第10期
編者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而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二部分第二款第15項的規定,離婚后財產糾紛系“婚姻家庭糾紛”項下的獨立案由,并非“物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因離婚這一人身關系事項而引發的財產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的范疇,而離婚后財產糾紛,財產分割不僅涉及不動產,還可能涉及其他財產,一般情況下,應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故應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
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即依照民訴法對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后,夫妻一方請求再次分割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首先,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離婚后共有基礎喪失,權利人依法享有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該權利實質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離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在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楊力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
綜合審判庭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碩士
有人說,婚姻就像一場兩人攜手的馬拉松,有的攜手沖過終點,閱盡人生風景,也有的中途放棄,各奔東西。情感往往難言對錯,如何善后卻是一個無比現實的問題。及時依法妥善處理這些問題,既是一段關系的結束,也是新的生活的開始。愿走出圍城的你們,曾經滄海,卻仍能自信灑脫地邁向未來,迎接人生的下一段風景。
文:楊力
值班編輯:郭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