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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子,本是留給后代的心意,卻成了親人對簿公堂的導火索。孫子代位繼承遭叔叔姑姑反對,房屋租金有無收益成謎,法院最終如何定奪這場遺產糾紛?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趙明遠與李淑蘭是夫妻,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趙志勇、趙志華、趙志斌、趙志慧 。趙明遠于 2010 年 12 月 4 日離世,李淑蘭在 2019 年 5 月 20 日去世。趙志斌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去世,其配偶為孫曉梅,兒子為趙晨 。
爭議財產: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一號房屋,由趙明遠通過成本價購得;一號房屋使用至今的租金收益(原告主張存在,被告否認)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晨):作為趙志斌之子,依法代位繼承李淑蘭遺產,對一號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額,要求給付 45 萬元及三年租金的四分之一(每月 3000 元)。
被告抗辯(趙志勇、趙志華、趙志慧):
指責趙晨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分割遺產,強調三人盡全部贍養義務,應繼承全部遺產;
一號房屋一直空置,無租金收益,趙晨主張分割租金無事實依據 。
第三人意見(孫曉梅):支持趙晨訴求,若有第三人份額歸趙晨所有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權屬:一號房屋為趙明遠與李淑蘭夫妻共同財產,趙明遠去世后,其子女放棄繼承,遺產由李淑蘭全部繼承 。
房屋評估:一號房屋經評估,2022 年 8月 4 日市場價格為 153.98 萬元 。
贍養爭議:被告申請證人作證,證明三人負責贍養;趙晨不認可證人證言,認為證人與被告存在關聯,無法證明自己未履行贍養義務 。
案件分析
(一)代位繼承的合法性認定
趙志斌先于李淑蘭去世,趙晨作為直系晚輩血親,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 。一號房屋作為趙明遠與李淑蘭夫妻共同財產,在趙明遠遺產全部由李淑蘭繼承后,趙晨有權參與李淑蘭遺產分配。
(二)房屋租金的認定
原告未提供房屋出租及租金數額的證據,且共有人均有權使用房屋,其租金主張不成立 。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被告雖強調盡主要贍養義務,但證人證言存在關聯性瑕疵,證據不足,無法據此主張多分遺產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特殊情況時,法定繼承應遵循一般均等原則。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趙志勇、趙志華、趙志慧共同繼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
趙志勇、趙志華、趙志慧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趙晨房屋折價款 384,950 元;
駁回趙晨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代位繼承有法可依
直系晚輩血親的代位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即便父輩早逝,仍可參與祖輩遺產分配,但需明確遺產范圍 。
(二)主張權利靠證據
無論是房屋租金收益,還是贍養事實,都需用證據說話。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無利害關系更佳)等能增強主張可信度 。
(三)贍養舉證要充分
想以盡主要贍養義務為由多分遺產,需提供護理記錄、醫療票據、長期共同居住證明等有力證據,僅靠證人證言易存爭議 。
(四)家庭財產早規劃
通過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或簽訂贍養協議約定權利義務,能減少糾紛。避免因口頭承諾、模糊處理,讓親情在訴訟中消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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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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