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宗祠本是傳承家風、
團結族人的良好契機,
但強行截留征地補償款
用于修建祠堂,
是否侵犯了村民的利益?
近日,仁化法院審理了 一起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權益糾紛案。
仁化某村小組由錢、李和劉三個姓氏的村民組成,其中,錢氏家族占大頭。在處理一筆征地補償款時,村小組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將該筆補償款按人頭確定分配款,劉氏和李氏家庭按相應人口分配發放,錢姓家庭成員款項均不發放,統一用于修建家族祠堂。錢某獲悉該會議決定后,認為該決定并未經過其一家同意,拒絕將其家庭成員應分的款項用于祠堂修建,要求村小組按人口向其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被告某村小組向本村村民劉氏和李氏家庭成員每人發放了1063.8元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金分配款,錢某一家是其村民,應當享有平等獲得福利待遇的權利。村小組以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為由,以會議決定的形式截留部分村小組成員集體分紅款用于修建祠堂,侵犯了村民合法財產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且該會議決定未經錢某一家同意,最終,法院判決村小組向錢某一家支付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款。
文字:李美琛 歐吉瓊
編輯:劉青 校對:黃健婷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張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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