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范疇之中,法官的地位至關重要,其權威性與尊嚴理應獲得全方位的尊重。律師身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關鍵成員,在與法官交往之際,應當始終秉持謙遜且自重的準則。
許身健老師于前些時日在《中國目前有 75 萬律師,多還是少?》這一文章中闡釋,律師的第二重角色乃是法庭的一員,確切地說,是法庭的官員。法庭的官員這一身份意味著律師在法庭上必須聽從法官的指揮,法官乃是其領導、上級。在美國,出庭律師若要獲取出庭資格,必定要在法官面前進行宣誓,進而被授予律師出庭資格。美國的律師在任何一個法院,包括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必須在法官面前宣誓,因而在法庭當中,律師屬于法庭的官員。存在一種律師所犯下的罪行被稱作藐視法庭罪,通常來講,控審是相互分離的,然而倘若在法官面前公然對法官予以侮辱、誹謗、辱罵,甚至實施暴力行為,法官能夠集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于一身,當場判定藐視法庭罪并予以執行。所以,律師是法庭的官員,其上級即為法官。律師忠誠于委托人乃是最為核心的根本特質,但有一部分忠誠是需要奉獻給法官的,律師具備消極的真實義務,不可作偽證。
雖然在我國,法官于律師面前的地位尚未達到美國的水準,律師們無需在法官面前宣誓,律師的資格也無需由法官授予,法官更非律師的領導、上級。但是,毋庸置疑,眾多法官在內心深處都在憧憬著這樣的身份、地位,很多人都覺得法官理應擁有此類身份和地位。這給律師帶來了一個警示,中國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期望能夠如同美國的法官那般獲得尊重,也期望律師們能夠像美國的律師一樣遵循法庭秩序。而實際上,在中國,法官和律師在案件審理的進程中所處的地位以及所承擔的職責著實并不對等。法官作為司法裁判的主導者,是庭審的指揮者,肩負著捍衛法律公正以及社會正義的神圣使命。而律師主要代表當事人的利益,是庭審的參與者,在法庭上聽從法官的指揮,為其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支持與辯護。
無論中國的法官與律師在法庭上的地位究竟存在怎樣的關系,律師們在與法官的交往中展現出謙遜且自重的姿態,往往能夠更順利地為當事人謀取到利益。譬如在備受矚目的“李某某強奸案”里,和某些在網絡上大肆炒作的律師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該案中的另一部分辯護律師在庭審之前展開了充分完備的準備工作,深度探究案件的每一處證據細節,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熟稔于心;在認識到現有證據表明犯罪成立已然極為充分的狀況下,踴躍為自己的被告人爭取認罪從寬的契機,并對被害人積極予以賠償以獲取諒解。庭審之時,這部分律師始終維持著高雅的儀態和沉穩的口吻,清晰且富有條理地闡述觀點,既不低聲下氣,也不趾高氣揚,面對法官的提問,能夠迅疾而精準地作出回應,每一個回答均立足于扎實的法律依據和充足的證據支撐。他們的出色表現,最終也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到了相對合理的結果。
法官們通常欣賞那些能夠切實尊重法官權威的律師,然而對于律師們過度套近乎、呈現出自以為相熟的姿態則比較反感。例如在“楊某民事糾紛案件”的庭審中,律師剛見到法官就開始過度熱忱地打招呼,稱呼法官為“老熟人”,并且不斷提及此前在某些社交場合的短暫碰面經歷。在陳述觀點的時候,還時不時穿插一些無關緊要的、企圖拉近關系的話語,比如“您肯定能理解我的想法,咱們都是懂行的人”。這種行為不但干擾了庭審的正常進程,也讓法官感到不適與困擾,對法庭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造成了影響。
法官們更是難以容忍那些狂妄自負,在法庭上不遵循秩序的舉動。在此不得不提及一個特殊的律師群體,即“死磕律師”。“死磕律師”通常是一個較為寬泛并且具有爭議性的概念。一般來講,它指的是在司法進程中,某些律師采用較為強硬、激進乃至極端的方式來為當事人爭取權益。眾多司法人員在想到在法庭上不遵守秩序的律師時,都會想到“死磕律師”。不過應當指出的是,“死磕律師”為推動中國司法制度的進步作出了難以磨滅的貢獻。當然,部分死磕行為,也給司法蒙上了陰影。
一方面,部分“死磕律師”堅決地依照法律和事實,為了達成公平正義的目標,不懼艱難險阻和重重壓力,持之以恒地通過合法的途徑為當事人進行辯護并爭取應有的權利。例如在聶樹斌案件當中,“死磕律師”發揮了關鍵作用。他們深度探究案件的細節,不放過任何一條可能左右案件結果的線索。面對諸多困難和壓力,他們始終堅持為聶樹斌的清白而四處奔走呼吁。通過對案件證據的細致梳理與分析,提出了極具力度的質疑和辯護觀點,推動了案件的重新審查以及最終的公正判決。他們的努力不但為聶樹斌及其家人謀取到了應有的正義,也為中國司法的公正和進步貢獻了力量。
再如在“孫志剛案”里,“死磕律師”們通過不懈的努力,促使我國收容遣送制度得以廢止。他們對案件展開了深入的剖析,指明了該制度在執行進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以及不合法的地方。在面對各方的壓力和困難時,他們毫不退縮,依據法律和事實據理力爭。最終,他們的努力推動了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變革和完善,使得公民的人身權利獲得了更有力的保障,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貢獻了重要的力量。
而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所謂的“死磕律師”,他們時常會漠視法律程序和秩序,借助不正當、不合法的手段,諸如擾亂法庭秩序、蓄意制造輿論壓力等方式來達成目的。例如在“張某刑事案件”中,律師為了讓當事人逃脫應有的法律制裁,不但故意編造虛假的證人證言和物證,企圖混淆案件的事實,還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多次大聲叫嚷、無理取鬧,對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正常發言進行無端地打斷,嚴重擾亂了法庭的正常秩序。甚至,有的還通過網絡平臺大肆傳播未經證實的案件相關信息,蓄意制造輿論壓力。他們夸大案件中的某些細節,故意引導公眾對司法機關產生質疑和不滿,試圖以此影響司法公正的裁決。然而,法律是公正且嚴肅的,這些不正當的手段非但沒有達成讓當事人逃避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得一些死磕律師受到了嚴厲的制裁,被處以罰款并暫停執業,同時也遭到了行業內部的嚴厲譴責,被視作違背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的反面典型。
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保持平衡與協調。律師應當充分施展其專業能力,為當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務,同時也要尊重法官的權威和法庭的秩序。法官則應當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客觀的判斷和裁決。這種關系的良好維護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當律師和法官能夠相互尊重、相互配合時,案件的審理過程將會更加順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得到更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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