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朱力嚴 實習生 陳婧如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未成年人使用手機的情況日益普遍,過度依賴手機放松會影響學習和健康。同樣值得家長警惕的是,孩子的不當操作還可能帶來經濟損失。近期,鄭州自貿區法院(經開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誤充Q幣的糾紛案,暴露出未成年人在網絡消費中容易被忽視的風險。家長們在給予孩子適度娛樂空間的同時,更需要為電子支付這把“雙刃劍”裝上防護套。
基本案情
12歲的小晴某天用媽媽的手機刷短視頻時,好奇地點開平臺上某虛擬商品代充服務店鋪,卻不慎“手滑”點擊了購買按鈕,由于小晴母親未設置支付密碼,短短幾分鐘,2000個Q幣充值到賬,扣款2120元。小晴慌了神,媽媽發現后立刻聯系商家要求退款,卻被告知“虛擬物品概不退還”。多次溝通無果后,母女倆將商家鄭州某科技公司訴至鄭州自貿區法院(經開區法院)。考慮到小晴一家遠在云南,承辦法官為方便雙方當事人參與庭審,特意開通網絡法庭審理此案。
爭議焦點
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是否有效以及雙方在交易中的過錯責任劃分。
審理經過
本案中,原告小晴僅12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通過某短視頻平臺在被告商家處購買了價值2120元的Q幣,并使用其母親的微信賬戶完成了支付。交易完成后,小晴以未成年人誤操作為由要求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絕。法院審理認為,該大額充值行為未經監護人追認應屬無效,但小晴母親作為監護人未妥善管理賬戶及支付密碼存在過錯。同時,商家雖設置了“虛擬商品不退”等提示,卻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交易,提示義務履行不充分,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最終判令被告承擔50%責任,返還1060元。
法官提醒
網絡消費雖然快捷便利,但也隱藏著一定的交易風險。承辦法官提醒,家長應妥善保管支付密碼,避免孩子“一鍵消費”。同時,商家需完善身份核驗機制,尤其對虛擬商品交易,應主動攔截未成年人下單。未成年人使用電子設備時,務必在監護人指導下進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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