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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京師善家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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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遺產捐贈自古有之,諾貝爾獎、茅盾文學獎都是源于遺產捐贈。但遺產捐贈面臨法律環境不完善的問題,而且在遺囑、執行和遺產管理三個環節的風險,導致遺產捐贈的實操非常困難。
01
什么是遺產捐贈
遺產捐贈就是當被繼承人去世時,根據本人意愿或繼承人的意愿,將其遺產以無償的方式,捐獻給公益事業,或者不特定的對象,讓遺產發揮社會功能,貢獻社會。
繼承人捐贈的案例甚是少見。2024年12月3日,光明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對外發布四個繼承糾紛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三為秦某某與程某英等繼承糾紛案。此案中,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主動幫助子女不在身邊的村民處理身后事;繼承人感恩幫扶,最終一致決定將遺產捐贈。
遺產捐贈自古有之。1895年11月27日,瑞典化學家、企業家阿爾弗雷德·貝恩哈德·諾貝爾在他逝世前一年寫成的最后一份遺囑中寫道:“建立一個基金,每年將其利息作為獎勵分配給那些在上一年中,給人類帶來了最大的福祉”,由此誕生了諾貝爾獎。中國著名長篇小說作家茅盾,在逝世前兩周,由本人口述,其子執筆了一封信并委托兒子一定要交給中國作家協會。信中這樣寫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親愛的同志們,為了繁榮長篇小說的創作,我將我的稿費二十五萬元捐獻給作協,作為設立一個長篇小說文藝獎金的基金,以獎勵每年最優秀的長篇小說。我自知病將不起,我衷心地祝愿我國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繁榮昌盛!”這就是著名的“茅盾文學獎”的起源。
02
中國遺產捐贈面臨的困境
我國遺產捐贈面臨的困境可分為三個方面。第一,從捐贈人角度,有想法的人不少,但能做到的人不多;第二,從受贈人角度,公益基金會基本不接受遺產捐贈;第三,捐贈環境不夠友好。
前兩個都比較好理解,我們具體來看捐贈環境。
首先,遺產捐贈法律環境不完善。關于遺產捐贈,《慈善法》并沒有相關法條規定,僅在《民法典》有一些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訂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由此可見,遺產捐贈要先有一份遺囑。
其次,遺產捐贈實操非常困難。關于遺囑、執行和遺產管理三個環節面臨以下風險:
第一,遺囑風險。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有六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副院長廖春迎介紹,自《民法典》實施以來,近半數自書和代書遺囑案件中常常因對遺囑文字、簽名、捺印的真實性、同一性進行鑒定,導致遺囑真實性難被查證。有的載體不夠嚴肅規范,僅體現在字條或日記的片段中。遺囑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經常成為遺囑效力認定的前置爭議問題。
第二, 執行風險。包括受贈人是否接受,能否為捐贈人提供專業方案以及執行預案,以及何時啟動?誰來通知受贈人?繼承人是否配合?遺囑宣讀、遺產調查的執行經費有哪些?誰來支付?如何支付等。
第三,管理風險。例如捐贈人去世后,遺產誰來控制?如何快速控制遺產?如何分割?有沒有債權債務?如何維權?管理不當導致財產損失或滅失,如何有效持續管理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指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由此可見,遺產捐贈在實操過程中,僅有一份遺囑還是不夠的,還需要遺產管理人的介入,方可確保遺囑的有效執行,保證捐贈人意愿的達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損毀、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法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03
遺產捐贈的展望
遺產捐贈是國際慈善潮流。英國倡導遺產捐贈日。在英國,通過遺囑進行慈善捐贈每年為慈善事業創造近20億英鎊。2011年,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愛爾蘭和瑞士都緊隨英國步伐,參加首個國際遺產捐贈日。新加坡倡導全國慈善遺產捐贈計劃。新加坡社區基金從2020年11月24日起開展為期三年的全國慈善遺產捐贈計劃,希望改變人們對捐贈的觀念的認知,鼓勵更多國人把遺產捐作慈善。美國施惠基金會調查數據顯示,2019年美國人捐贈額創歷史新高:遺產捐贈432億美元,占捐贈總額的9.6%。
在中國,《中華遺囑庫白皮書(2023年度)》顯示:2021年起,中華遺囑庫推出遺產捐贈服務,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共有381人在遺囑中決定將財產進行慈善捐贈。在所有受贈對象中,公益組織占比超過80%,其余的受贈對象還包括:黨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等。捐贈人從25到70歲年齡不等,有在校的博士生,也有母女,還有老黨員。捐贈財產包括現金、不動產、股權,還有數字資產。但是相較于中華遺囑庫已保管了31.1萬余份遺囑來看,遺產捐贈發展空間巨大。
從社會發展背景來看,中國已經實現全面小康,近年來,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家庭小型化、老齡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這是進一步釋放新時代大力發展慈善事業的重大信號,為開創中國特色慈善事業、走向社會主義共同富裕道路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同時《民法典》中關于遺囑信托、居住權、意定監護、遺產管理人的條例,對于遺產捐贈提供了法律依據。
遺產捐贈不僅是對個人財產的合理分配,更是對社會公益的有力支持,因此必須確保這一過程在法律框架內規范運行。筆者對于發展遺產捐贈有如下四點建議:
第一,將遺產捐贈寫入慈善法,可以為其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出臺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配套機制,明確遺產管理人在遺產捐贈中的權利。
第三,國家民政部門應發揮主導作用,牽頭制定詳細的遺產捐贈工作規范,明確捐贈程序,為遺產捐贈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四,健全遺產捐贈稅收減免制度,尤其是不動產、股權等遺產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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