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法律的執行者、捍衛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近日
南康一名駕駛員在遇到交警檢查時
拒不配合
竟然強行闖卡
1月7日20時30分許,南康區公安局交管大隊龍嶺中隊民警正在龍嶺鎮西區二路路口處設卡查酒駕。朱某駕車經過時突然掉頭強行沖卡,執勤的交警見狀立即上前示意朱某停車接受檢查。沒想到,朱某不僅沒有熄火,反而加油門向前繼續行駛,執勤的交警來不及躲閃,結果被朱某頂在引擎蓋上。
“快停車!”交警拍打著車輛前擋風玻璃連聲制止,朱某不但不停車,還加速前進。
逃跑過程中,朱某不顧引擎蓋上交警的安危,以近60km/h速度在秀峰大道、贛南大道上行駛了近2公里,交警被頂在引擎蓋上整整2分鐘,后朱某停車,交警抓住機會從引擎蓋上下來。其他警務人員迅速到場對朱某進行控制,期間,朱某拒不配合,又出手攻擊其他警務人員。
經鑒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74mg/100ml(≥80mg/100ml為醉酒駕駛),劉警官與另外兩名警務人員均受輕微傷。
經查,朱某與朋友聚餐飲酒后駕車離開,在行駛二三十米后,遇到交警設卡檢查。因朱某有兩次醉駕前科,駕駛證已被吊銷,其因害怕再次被查獲,隨即調轉車頭強行沖卡逃逸。
朱某歸案后,對自己因逃避酒后駕駛檢查強行闖卡肇事傷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因妨害公務罪被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安機關提醒
保護人民警察權益就是保護人民群眾安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拒不配合公安機關執法乃至暴力抗法的行為,是置法律法規于不顧,也是挑戰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南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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