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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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義務,但對于計算加班費的一些實務問題并未明確。個別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固定金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若雙方未約定基數,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可否包含獎金、津貼、補貼?本文將針對以上問題做簡要分析,對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作以提示。
(一)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三個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權利作了明確,但該法條未明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造成諸多實務爭議。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主要有三大依據。一是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很多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這種行為是被法律認可的。但實務中,很多勞動者會主張該約定無效,這樣的主張一般會被駁回。勞動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恪守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除非用人單位約定基數過低,低到過分,如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可能被視為無效約定。所以,無論如何,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應當應當慎重簽署。用人單位可以適當約定較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是不要做“周扒皮”,避免該約定被認定為無效。
二是用工單位的制度文件中對于加班工資的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與勞動報酬有關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所以,用人單位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也具有合理性。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做好相關制度的普及與培訓,并留存一定的記錄。
三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工資。倘若勞動合同中對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沒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會以勞動者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2)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是否應包含獎金、津貼、補貼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規(guī)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否應涵蓋獎金、津貼、補貼等,在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部分地區(qū)認為獎金、津貼、補貼均屬于工資,應一并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七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guī)定:“八、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57、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獎金、津貼、補貼屬于福利,不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非常規(guī)性獎金發(fā)放并不固定,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也不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例如:上海地區(qū)在以“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加班費基數時,明確要求扣除非常規(guī)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四川地區(qū)在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加班費基數時也明確規(guī)定不含非常規(guī)性獎金、津補貼、福利。此外,深圳和新疆地區(qū)還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加班費基數的,從其約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如果每月工資結構金額相對固定、確定性、由正常工作時間唯一決定的部分通常可被認定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換言之,工資結構中具備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性質的,即是可被認定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三)加班費的計算
加班費的存在是以工時制度為前提條件,不同的工時制度下存在不同的加班費。我國現行存在三種工時制度,分別是標準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其中不定時工時制不存在加班費,故本文只介紹標準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的加班費計算。
1、標準工時制。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按照一年365天進行計算,由于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在計算月計薪天數時只去除104天休息日。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作日加班:加班費=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150%
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200%
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加班費=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300%
2、綜合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下,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該制度下存在延長勞動時間的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但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六十七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費。
按照一年365天進行計算,去除104天休息日及13天法定節(jié)假日(2025年),年工作日為248天。所以月工作日為248天÷12月=20.67天/月,乘以8得出月工作小時為165.33小時。假設綜合工時制以月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每月超過165.33小時的部分屬于加班。
工作日加班:加班費=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150%
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加班費=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300%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yè)務領域:企業(yè)合規(guī)、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qū)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yè)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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