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未遂致人輕微傷具有自首、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如何處罰?
案例:溫某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3)冀0281刑初310號
損害后果:輕微傷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發時間:2023.7.16
裁判日期:2024.01.31
公訴機關指控:
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份,被告人溫某某因被害人溫某家安裝油煙機排風煙囪正對其家門口,兩家發生矛盾糾紛。經調解無果后,7月15日溫某某懷恨在心,萌生殺人念頭。7月16日溫某某在遛彎時隨身攜帶打磨好的菜刀,行至村東頭小廣場處看見溫某,溫某某繞行至溫某身后朝其后脖子砍去,溫某受傷后轉身,溫某某繼續持菜刀砍向溫某,溫某用左臂一擋,砍在其左前臂處。后溫某逃跑,溫某某追砍未果后返回小廣場等待警察出警。經醫院診斷:溫某左前臂開放性損傷、頸部皮膚裂傷。經鑒定:溫某損傷屬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溫某某故意殺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溫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庭審中,公訴機關鑒于溫某某對被害人溫某進行賠償并達成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調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3年。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與被害人溫某因鄰里糾紛產生矛盾,遂產生殺害溫某的想法,提前準備菜刀作案并進行了反復打磨,作案前向其女兒料理了債務等問題,將其換的衣服、服用的藥物扔掉,供述主觀上想殺人償命,客觀上第一刀從溫某背后砍向溫某后脖子處,砍完第二刀后,溫某逃跑,溫某某持刀追趕,綜合以上情節及砍向溫某的部位,能夠證實溫某某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依法應予懲處。遵化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溫某某出于殺人的故意,并已經開始著手實施殺人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殺人行為并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溫某某明知他人必然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在現場將其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遵化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孫一璇提出的被告人溫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據充足,本院予以采納;其提出的本案宜認定故意傷害行為,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矛盾,相關證據足以認定溫某某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溫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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