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3日,48歲的知名藝人徐熙媛(大 S)在日本旅游時,因流感并發肺炎離世,這一消息令眾多粉絲和網友悲痛萬分。大S離世后,遺產繼承和子女撫養權問題備受關注。她在演藝及商業領域積累了不少財富,名下有多處房產、投資項目等;而她與汪小菲所生的一雙兒女,未來的生活和成長走向也牽動著大眾的心。從妥善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各方若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無疑是最理想的結果,既能減少紛爭,也能最大程度保護各方權益。但如果協商難以推進,后續極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序。在此情形下,我們依據臺灣地區和中國大陸的相關法律,結合目前網絡上公開披露的信息,從專業法律視角對這些問題展開初步剖析。鳳凰網娛樂特邀請著名律師張起淮對相關事宜進行獨家解讀,需明確,當前分析僅基于現有信息,若后續有新進展,我們會進一步深入解讀。
1、汪小菲如無嚴重不適宜撫養的的情況,是孩子監護權的第一順位
法律規定與基本歸屬原則:依據臺灣地區和中國大陸法律,大 S 去世后,汪小菲自然成為子女的監護人。
臺灣地區法律:依據臺灣地區 “民法” 第 1089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離婚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若一方去世,另一方自然成為子女的監護人。所以,大 S 去世后,其與汪小菲所生的兩名子女的監護權將自動轉移至汪小菲。即便大 S 在遺囑中指定將子女撫養權交予他人,該指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中國大陸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084 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為法定監護人,自然獲得子女的監護權。因此,汪小菲作為親生父親,在大 S 去世后,若無其他特殊情況,是孩子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獲得撫養權符合法律規定。
綜合因素考量
結論:確定撫養權時,除法律規定外,孩子意愿、經濟條件、親疏程度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1. 孩子意愿:大 S 與汪小菲的兩名子女均已年滿 8 周歲,根據法律,對于已滿八周歲的子女,確定撫養權時應尊重其真實意愿。隨著年齡增長,孩子具備了一定的認知和獨立思考能力,他們對生活環境和未來發展有自己的想法。若孩子明確表示希望跟隨父親生活,這一意愿在撫養權判定中會起到關鍵作用。
2. 經濟條件:穩定的經濟收入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物質基礎。汪小菲作為企業家,經濟實力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及醫療條件。但經濟條件并非唯一決定因素,法院還會綜合考慮其他方面。
3. 親疏程度:盡管離婚后孩子長期跟隨大 S 生活,但汪小菲作為父親,經常看望孩子,積極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與孩子保持著密切聯系和深厚感情。這種親疏程度也是法院判斷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此外,孩子在臺灣生活學習,對當地環境熟悉,而父親遠在北京,環境的改變可能對孩子產生影響,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應對可能的爭議
結論:大 S 家人可能爭奪監護權,汪小菲需證明自身能提供更好成長環境來應對。
大 S 的家人可能會以 “變動最小原則” 和 “未成年子女意愿” 為依據,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近日,大 S 與汪小菲關于撫養權的案件即將開庭,在大 S 突然離世后,大 S 的家人是否會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也會引發大眾密切關注。若出現這種情況,汪小菲需充分證明自己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比如穩定的生活條件、良好的教育資源等,來應對可能的監護權爭奪。
孩子監護權的確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孩子意愿、經濟條件、親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最終撫養權歸屬如何,都應當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穩定、充滿愛的成長環境。畢竟,在這場家庭變故中,孩子才是最需要呵護和關愛的弱勢群體,他們的幸福和未來才是重中之重。
從妥善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各方若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無疑是最理想的結果,既能減少紛爭,也能最大程度保護各方權益。但如果協商難以推進,后續極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序。鑒于此,我們依據臺灣地區和中國大陸的相關法律,結合目前網絡公開披露的信息,從專業法律視角對財產繼承問題展開初步剖析。不過需要明確的是,當前分析僅基于現有信息,若后續有新進展,我們會進一步深入解讀。
2、遺產繼承:復雜法律與多元利益的博弈
大 S 遺產繼承涉及管轄權、法律適用、財產分配等復雜問題,不同地區法律規定不同,處理起來充滿變數。
孩子監護權的確定,如同為孩子的未來奠定基石,而這基石又與大 S 的遺產緊密相連。大 S 留下的財富,不單單是數字與資產的集合,更是孩子們未來生活穩定的重要保障。當我們將目光從撫養權的揪心抉擇,轉移到遺產繼承的復雜難題上時,會發現這一系列問題宛如一團緊密交織的絲線,每一根都牽扯著家庭的情感、法律的嚴謹,以及孩子們未來的幸福。汪小菲成為子女的監護人后,有權管理子女繼承的遺產。他可以考慮將子女繼承的遺產進行信托管理,確保遺產用于子女的成長、教育等合理支出,也可避免遺產被不當使用或侵占。
管轄權:復雜的地域與法律交織
結論:大 S 遺產繼承案件管轄權涉及臺灣、中國大陸、韓國等地,需依據國際司法規則確定。
在遺產繼承的法律領域中,管轄權是首要明確的關鍵問題,它決定了哪個地區的司法機構有權對遺產繼承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一般來說,國際上普遍的原則是,遺產繼承案件通常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一原則旨在確保法院能夠便捷地獲取與被繼承人相關的各類信息,包括其財產狀況、親屬關系等,從而更高效、公正地處理遺產繼承糾紛 。
臺灣地區的管轄權
大 S 長期在臺灣生活和工作,臺灣無疑是她的重要住所地之一。她與汪小菲離婚后,一直居住在臺灣,并且在臺灣擁有眾多房產,如她與汪小菲離婚后居住的豪宅,以及她在演藝事業中積累的人脈、商業合作關系等,都與臺灣緊密相連。按照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對于涉及本地居民的遺產繼承案件,臺灣法院通常會依據其本地法律來行使管轄權。若大 S 在臺灣的資產占據其全部資產的較大比例,或者從其生活軌跡、社會關系等綜合判斷,臺灣作為主要遺產所在地或其經常居住地,臺灣法院對其遺產繼承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可能性較大。
中國大陸的管轄權
雖然大 S 已與汪小菲離婚,但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或許在大陸購置了房產、進行了商業投資等。若這些資產在大 S 的遺產中占據重要地位,根據 “主要遺產所在地” 原則,大陸的法院也可能對部分遺產繼承事務擁有管轄權。
韓國的管轄權
大 S 與具俊曄結婚后,在韓國經營的潮流品牌店、共同發展的藝術作品等作為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也需要進行遺產分配。具俊曄作為韓國公民,若要參與遺產分配,他在韓國的相關權益主張可能會受到韓國法律的影響。同時,大 S 在韓國的資產,韓國法院也可能對這部分資產的繼承有一定的管轄權主張。但在國際司法實踐中,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管轄權的爭奪,往往需要依據雙邊或多邊司法協議以及國際私法規則來協調解決。
3、法律適用的迷局:不同地區,不同規則
大 S 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復雜,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
當確定了遺產繼承的管轄權之后,緊接著就面臨法律適用的問題,即依據哪個地區的法律來具體處理遺產繼承事務。這一問題同樣復雜,因為不同地區的法律規定在遺產繼承的諸多方面都存在差異,從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到遺產的分配原則、遺產稅的征收等,這些差異會直接影響到遺產最終的分配結果。
1中國大陸的法律適用
在中國大陸,遺產繼承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繼承編規定。繼承方式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有遺囑的情況下,優先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時,則按照法定繼承進行。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臺灣地區的法律適用
臺灣地區的遺產繼承遵循《民法繼承編》。同樣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在法定繼承中,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在分配比例上,大 S 有配偶(具俊曄)和子女(與汪小菲所生子女),則配偶與子女均分遺產,比如 1 個配偶加上 2 個子女,那么每人各分得 1/3 的遺產。據臺灣媒體報道,大 S 在 2024 年立有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孩子和母親,若大 S 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原則上按遺囑分配,但需遵守 “特留分” 規定,即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可主張至少保留其應繼分的 1/2,例如法定應繼分為 1/3,那么特留分至少為 1/6,若遺囑侵犯特留分,繼承人可提起訴訟要求扣減。
法律適用的復雜性
回到大 S 的遺產繼承案,由于其資產可能分布在大陸、臺灣以及其他地區,根據國際私法中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的相關原則,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的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這就意味著,若大 S 在大陸有房產,那么該房產的繼承需依據大陸法律;而其在臺灣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投資股票等,可能要按照臺灣地區法律來處理。這種法律適用的復雜性,使得遺產繼承的過程充滿變數,不同地區法律規定的差異,可能導致繼承人在不同地區獲得的遺產份額和權益有所不同,也給遺產繼承的司法實踐帶來了巨大挑戰。
4、財產分配原則:婚前與婚內的界限
大 S 遺產分配中,婚前財產獨立繼承,婚內財產需先分割再繼承,不同地區法律規定不同。
婚前財產:堅固的個人壁壘
在遺產繼承中,婚前財產具有明確的獨立性。無論是中國大陸還是臺灣地區的法律,都明確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這意味著,在遺產繼承時,婚前財產直接作為被繼承人的個人遺產進行處理。1
大 S 在演藝事業早期積累的財富,比如購買的房產、投資的理財產品等,若這些資產是在她與汪小菲、具俊曄結婚之前購置的,那么毫無疑問,這些都屬于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她離世后,這些婚前財產將直接納入遺產范圍。按照法定繼承順序,若她沒有遺囑,其配偶(具俊曄)、子女(與汪小菲所生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共同繼承這些婚前財產。
婚內財產:復雜的共同與分割
婚內財產的情況則要復雜得多,涉及到共同財產的界定和分割規則。
在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在一方離世時,需要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在世一方的部分分割出來,剩余部分才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在臺灣地區,夫妻財產制較為復雜,法定財產制是夫妻雙方婚后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系消滅時,夫妻雙方可以請求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若夫妻另有約定財產制,如約定共同財產制,那么婚內財產則按照約定進行處理。在遺產繼承方面,若大 S 與具俊曄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首先要劃分出屬于具俊曄的部分,剩余部分作為大 S 的遺產。
大 S 與汪小菲離婚時,雙方已經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如果當時存在財產分割不清或者后續發現有未分割的婚內共同財產,這些財產的處理就會變得棘手。一方面,需要確定這些財產的具體范圍和價值;另一方面,要依據當時適用的法律規定和離婚協議的具體條款來判斷如何進行后續處理。若涉及到大陸和臺灣地區不同法律規定的交叉,還需根據相關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最終的處理方式。這種婚內財產在繼承和分割過程中的復雜性,充分體現了遺產繼承法律事務的繁瑣與細致,任何一個細節的疏忽都可能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糾紛。
3根據目前公開信息,大 S 與具俊曄雖無明確的共同持股公司,但在商業合作方面存在諸多關聯,目前可知,大 S 與具俊曄的共有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項,若這些信息是真實的,那么在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上各有不同:
結論:大 S 與具俊曄共有財產在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上各有不同,需依據具體情況確定。
韓國潮流品牌店:基于屬地原則,韓國法院大概率會主張對該品牌店資產分配的管轄權。在法律適用上,一般優先適用韓國當地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不過,若大 S 與具俊曄之間存在符合法律要件的財產分配協議,協議內容將對財產分配起關鍵作用。
藝術展作品:藝術作品的版權歸屬及財產權益分配若涉及國際版權糾紛,可能依據《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版權條約以及各國國內版權法來判定。在管轄權方面,創作地、首次發表地、雙方住所地等因素都會影響法院管轄權的確定。例如,若創作地在臺灣地區,臺灣地區法院可能基于創作行為發生地主張管轄權;若首次發表在韓國,韓國法院也可能依據相關規則主張管轄。
臺北房產:依據不動產所在地原則,臺灣地區法院對這套價值 200 多萬的臺北房產繼承糾紛擁有管轄權。法律適用上,遵循臺灣地區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具體分配時會綜合考量房產購買資金來源、雙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聯名數字繪畫:作為新興數字資產,聯名數字繪畫的財產權益和管轄權確定更為復雜。管轄權可能涉及數字繪畫存儲服務器所在地、交易平臺注冊地、雙方住所地等因素。而在法律適用方面,由于目前國際上對數字資產的法律規制尚不完善,可能需結合各國國內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規定以及國際慣例來確定。
故在處理大 S 遺產分配中涉及的國際財產權益問題時,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適用與管轄權的確定極為復雜,后續還需依據更詳實的證據和法律條文作進一步明確。需強調的是,當前分析僅基于現有公開信息,若有新進展,我們將進一步深入解讀。
故在處理大 S 遺產分配中涉及的國際財產權益問題時,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適用與管轄權的確定極為復雜,后續還需依據更詳實的證據和法律條文作進一步明確。需強調的是,當前分析僅基于現有公開信息,若有新進展,我們將進一步深入解讀。
前路漫漫:法律下的溫情與理性
大 S 離世后的遺產繼承和子女撫養權問題復雜,需平衡法律嚴謹與人性溫情,保障各方權益。
大 S 離世后的遺產繼承和子女撫養權問題,猶如一團錯綜復雜的絲線,交織著法律的嚴謹、人性的情感以及現實的考量。從遺產繼承的管轄權爭議,到不同地區法律適用的差異,再到婚前與婚內財產分配的細致規則,每一個環節都充滿了不確定性和挑戰;而在子女撫養權方面,法律規定、孩子意愿、經濟條件和親疏程度等因素相互交織,共同影響著最終的決策。大 S 的離世讓我們失去了一位優秀的藝人,也讓我們看到了法律在處理復雜家庭事務中的重要性。法律不僅為遺產繼承和子女撫養權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規則,也為各方當事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解決途徑。在這個過程中,法律的嚴謹與人性的溫情需要相互平衡,以確保每一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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