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
首先看這個問題,屬于提拔嗎?這個本身就帶有對提拔的偏見。
所謂的提拔,大概在很多人眼里,就是權力的增減。那問題來了,我們現在本身的體制機制里,就是條條塊塊分割的情況。
什么是條,什么又是塊呢?按照政治社會學的理解,條和塊是兩條平行的行政系統。條是按照職能設立的各個職能部門,他們是這一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同時對下一級部門有著管理的權限。塊是按行政區劃進行設立的各級政府。條和塊共同配合,相互配置,構成了當下的管理格局。
但是,條和塊之間,又并不完全劃定。比如有的部門,本身在塊里,但又呈現條的屬性。
為什么要討論這個?其實回到這個問題,公安局和司法局,這兩個就會遇到這個問題。雖然同屬于政府部門,但公安局又會呈現條狀的特征,比如公安局下轄的各派出所,聽從的是公安局的指令。比如鄉鎮派出所,屬于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是內設機構,并不直接受鄉鎮政府的管理。那他們之間的互動,平時多靠同級的協調。必要的時候,鄉鎮政府請示區縣政府,由區縣政府對公安局提出意見或指令,從而由鄉鎮派出所執行。
而司法局呢,則更多是塊這個里面的一部分。它首先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但它往往在縣域一級截然而止了。雖然有司法所這樣的派出機構,但在縣域一級設置的情況卻各不相同。雖然從《司法所條例(征求意見稿)》等制度設計可以看到,目前設計的取向是,原則上每個鄉鎮(街道)設置一個司法所,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設所長1人。工作人員應實行鄉鎮統一招錄并實名制管理。
但實際上比較來說,公安局-派出所這樣的條狀結構,條的特點要更明顯一些。
即便如此,條和塊,真的有好壞嗎?其實這就是干部使用的一個正常環節。在一個縣域里,正如有的人說的,公安局和司法局,往往同屬于一個縣領導,干部之間輪換、調配也屬于正常情況。從副局長到司法局局長,本身就是由副轉正,不管事權如何,起碼名分上提升了,個人的平臺也提升了。
如果做得好,就是位置在等人。如果做不好,就是人在等位置。在這方面,不要有太強的得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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