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后駕駛是導致
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酒精會延長反應時間
降低駕駛人的協調能力和判斷能力
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
案情回顧
2024年9月8日上午,段某在南康某榨油廠榨油,期間段某喝了一杯(二兩半)38度的白酒。當日13時許,段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榨油廠出發準備回家,行駛至泰康路某路段時,與道路中心護欄發生相撞,造成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段某臉部受傷繼續駕駛車輛,在繼續行駛過程中,路人發現段某駕駛車輛行駛異常并看見其臉部、胸前有血跡,遂報警,后段某被交警攔截控制。
段某拒不配合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隨后交警將段某帶至醫院抽血備檢并送檢。經鑒定,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8.7mg/100ml。經認定,段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4年9月26日,段某因本案(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南康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段某明知自己飲酒后,仍然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8.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一審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安全提醒
臨近年關,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過量飲酒,特別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如果喝了酒,找專業的代駕服務,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來源:贛州南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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