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1、爆炸性物質
爆炸性物質系指固體或液體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能通過本身的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其溫度、壓力和速度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甚至包括不放出氣體的煙火物質。
2、爆炸性物品
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的物品。
3、煙火物質
煙火物質系指一種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設計通過產生熱、光、聲、氣體或所有這些的結合達到一種效果。這些效果是通過非爆燃性、自續的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
注:禁止運輸過度敏感或易發生自發反應的爆炸性物質。
(二)危險性分類
爆炸品按危險性分為6 類,見表2-4 。
(三)配裝類和分類代碼
1、配裝類和分類代碼
第1 類貨物中,如果在一起能安全地積載或運輸而不會明顯地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況下不會明顯提高事故后果等級,可視其為“可配裝的"。根據這一標準,本類中所列貨物被分成若干配裝類,每一類用英文字母A 到L (不包括I) 、N 和S 來表示。配裝的說明和爆炸品分類、危險分類與配裝類組合見表2-5 、表2-6 。
2、配裝要求
爆炸品之間的配裝,應嚴格按爆炸品配裝類的規定進行。
爆炸品之間的配裝,一般將性質相似的一類劃分為同一配裝類,并根據不同的配裝類提出相應的隔離要求,屬于同一配裝類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運輸,屬于不同配裝組的爆炸品原則上不能放在一起運輸。
[例1 】1.1A 與1. 1B 的配裝。
1.1A 為起爆物質, 1.1B 為含起爆藥且不含兩種有效保護裝置的物品。根據爆炸品之間的配裝要求,1.1A 與1. 1B 不能配裝,即不能同箱運輸。
【例2 】1. 1B 與1. 2B 的配裝。
1. 1B 是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品, 1. 2B 是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品。根據爆炸品之間的要求, 1.1B 與1. 2B 可以配裝,即能同箱運輸。
(四)分類方法
1、爆炸性物質和物品的分類
(1) 具有或被懷疑具有爆炸特性的任何物質和物品,必須首先考慮劃入第1 類。下列情況的貨物不劃入第1 類:
①除非經特別批準,否則因過分敏感被禁止運輸的爆炸性物質;
②根據第1 類的定義,被明確地排除在第1 類之外的物質和物品;
③不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質和物品。
(2) 所有具有或懷疑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質或物品須考慮劃分到第1 類。第1 類物質或物品須劃分成適當的分類和配裝類。第1 類貨物須根據最新版本的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一試驗和標準手冊》進行分類。
(3) 在運輸前,所有爆炸性物質和物品的分類、配裝類以及準備運輸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須得到生產國家主管機關的批準。下列情況需要新的批準手續:
①新的爆炸性物質;或
②與以前制造及批準的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有顯著區別的一種新的爆炸性物質的組合物或混合物;或
③一種新設計的爆炸性物品,一種含有新爆炸性物質的物品,或一種含有新的爆炸性物質組合物或混合物的物品;或
④使用新設計或新包裝類型包括新型內包裝的爆炸性物質或物品。
2、煙花的分類
(1) 煙花通常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試驗系列6得出的試驗數據,劃入1.1 項、1. 2 項、1. 3 項和1. 4 項等危險項。
(2) 由于煙花制品種類很多,可能使用的試驗設施有限,因此,可依據“缺省煙花分類表”,在類推法的基礎上,將煙花劃入聯合國編號0333 、0334 、0335 或0336 ,而無須進行試驗系列6的試驗。這種劃定必須得到主管機關的批準。表中未具體列出的項目,必須根據試驗系列6得出的試驗數據進行分類。
(3) 具有多于一種危險性分類的煙花,須按其能分類的最高危險性進行包裝,除非基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一—試驗和標準手冊》試驗系列6 的數據表明其免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