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超齡員工的工傷待遇是否會比未超齡勞動者低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因此,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影響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者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
不享有部分傷殘待遇
勞動者因工致殘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應當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部分地區超齡員工不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每減少 1 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 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 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 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所受傷害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者要求用工單位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的,應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勞動者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可能會少一些。
【案例解析】
(2024)新23民終2133號
潘某出生于1955年8月,于2021年6月入職新疆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公司沒有為潘某參加工傷保險。
2022年12月4日9時40分許,潘某在清掃積雪時突發疾病摔倒,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13分心源性猝死。
2023年2月6日,潘某親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定潘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視同為工傷。
公司對于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4年3月,潘某親屬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認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2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的標準計算;裁決:公司向潘某親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關于工亡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本意是保護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應是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本質上是對受害人的基本物質補償,其與侵權死亡賠償金亦無本質的差異,但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及未來因務工可獲取收入的年限明顯短于普通職工,故在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務工人員發生工傷并進行賠償時,應考慮與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一般職工的差異,并在賠償金額中予以體現。
本案中,潘某入職公司時已年滿65周歲,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其與公司建立勞務合同關系,基于兼顧企業與雇員之間的利益衡平,確定工亡補助金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年齡遞減模式處理更為合理、適當。
考慮潘某工亡時已達到67周歲,在計算潘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時減少7年,經核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確定為616,356元(47,412元/年×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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