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乙肝小三陽攜帶者很常見,你們行業(藥企)是怎樣看待的?”
法官對被告方廣州某生物公司(下簡稱:藥企)提出“靈魂拷問”。
2025年2月10日下午3點半,廣州某藥企乙肝就業歧視案在廣州某區人民法院開庭,益友互助公益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旁聽了解案情進展,原告(廣州乙肝網友)由其律師代表出庭。
我們先回顧一下案情:
2024年3月,小劉(化名)應聘廣州某藥企,入職體檢查出乙肝后遭以該藥企拒錄。事后小劉聯系益友團隊進行求助。在益友協助下,小劉與該藥企進行協商溝通,但無果。小劉最后決定以該藥企涉嫌乙肝就業歧視相關理由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要求該藥企賠禮道歉以及賠償誤工損失費+體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約3.7萬元。
1、乙肝攜帶者從事藥品行業有法可依
原告律師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掌握的證據開展闡述: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傳染病不同范疇,其檢測健康指標與傳染病檢查范圍均遵守衛生部的要求,國家局并未制定特效要求。國家規定入職體檢指標以檢測肝功能為準,除開特殊行業外,不得強制檢查乙肝項目。
可檢測乙肝的特殊行業只有三種,一是特警,二是民航飛行員,三是血站。被告(藥企)并不屬于特殊行業,被告強制要求原告檢測乙肝項目、拒絕錄用這些行為不具備合法性,侵犯原告的就業平等權利。
原告律師所闡述的部分文件依據由益友提供,益友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公開所得。
2、藥品生產查傳染病是行業規定
被告認為,按照藥品生產行業的管理規定,要對入職者做傳染病相關檢查,一是滿足生產需要,二是為員工建立健康檔案,監管局要定期檢查。
另外,對于法官詢問“藥品生產所需檢查的傳染病是否有具體分類和名稱”時,被告回答沒有。
3、雙方達成協商調解意愿
庭審時間約1個多小時,雙方達成協商調解意愿,不過,被告對于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認為偏高,暫時還不能決定,需要回去與公司領導進一步研究決定。
公益組織觀點:
乙肝抗原攜帶者可從事藥品行業是毋庸置疑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是否可從事藥品行業?”有關問題解釋很清楚,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并不在限制的傳染病的范圍內。因此,藥品行業以“乙肝是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乙肝抗原攜帶者有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乙肝抗原攜帶者在從事藥品行業面對此問題時,也要有抗衡的底氣和法律意識,有需要幫助的乙肝網友可以聯系益求助。
我們繼續跟進此案,繼續為當事人提供幫助,有新進展我們第一時間在公眾號公布,歡迎網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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