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朋友知我喜歡“打抱不平”,于是將“山榮說酒”的《“假大唐”逍遙法外仍存續,“真大唐”負屈銜冤發聲明!“傍廠蹭名”背后的貴州白酒隱患令人震驚》文章發給我看。
看過文章,又看過大唐酒業發布的《關于與大唐酒業集團公司相關糾紛案的嚴正聲明》,著實感覺十分生氣:一是生氣大唐酒業集團的“李鬼行為”,二是生氣茅臺鎮大唐酒業的“李逵行為”。
受害者,也就是山榮說酒提及的“真大唐”,全名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大唐酒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曾用名“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黃河酒業有限公司”,于2011年變更為現有名稱。經過多年的努力,成為小有名氣的酒企,并得到“供應鏈第一股”上市公司怡亞通的青睞,聯手出品“大唐秘造”等系列產品。
施害者,也就是山榮說酒提及的“假大唐”,全名為“貴州大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曾用名“貴州大唐酒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變更為現有名稱。
雖然從公司名上看,二者極為相似,甚至很多人會認為前者是后者的子公司,畢竟“集團”聽起來很高大上,貌似會包含很多子公司。實則不然,如景芝集團比起景芝酒業小得多,魯酒酒業集團僅僅是小微企業。恰恰是先入為主的成見,給了很多“聰明人”以空間“搞事”。
如果說,后者僅僅是公司名稱與前者相似,前者一點辦法也沒有,畢竟大唐酒業也好,黃河酒業也罷,如果不是具備獨占性的“商標”,那有關法律法規也難以進行保護。
世上的事情,無巧不成書。后者給了前者實打實的證據,違法/侵權事實確鑿無疑。施害者偽造受害者公司股東簽字的股東會議決議,在決議中編造成立所謂的集團公司,在經營期間,將受害者的廠址、發展歷程、現狀照片、獲獎經歷及公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編撰成冊對外進行宣傳招商或銷售白酒產品。
簡言之就是“李鬼冒充李逵”,李鬼沒受李逵的罪,卻享受了李逵的福,比如影響力。使得諸多經銷商受到蒙蔽、欺騙而蒙受損失,甚至一度鬧到李逵那里,李逵才得知有人冒充自己。
在《水滸傳》中,李逵先是揍了李鬼一頓,聽信李鬼上有九十歲的老母親要贍養,便放了他一條生路,畢竟李鬼也算是自己的崇拜者。未曾想,李逵趕路途中在某戶人家休息,這戶人家便是李鬼家,得知李鬼不僅沒有老母親要贍養,而且還不思悔改要伙同妻子加害自己,于是“手起刀落”結果了李鬼。
李鬼可恨,酒業的“李鬼”“李鬼行為”也可恨,貴州大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就是本文中的“李鬼”,冒充“李逵”招搖撞騙。
本文中的“李逵”,將“李鬼”告上法院。我仔仔細細看了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對“李逵”團隊也很生氣。
未使用《刑法》《廣告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武器(DeepSeek給予的回答),唯獨拿起《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四個訴求,一是停止冒用行為;二是停止使用現有名稱,進行改名;三是登報消除影響;四是索賠30萬元。
結果顯而易見,法院僅僅支持了第四個訴求,要求施害者賠付受害者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從判決結果來看,法院依法而判,并無不妥之處,但是并未達到受害者的訴求。
說實話,受害者要想達成自己的訴求,或許當時應該采取其他的方式方法,別無他求,唯獨求賠償,比如3000萬,根據3000萬的賠償,尋找有力的證據。
施害者當時冒充受害者就是為了“求財”,所以其“破財免災”的可能性很小,畢竟“沒錢”。故而很可能會退而求其次的選擇登報寫道歉信的方式贏得受害者的原諒,甚至選擇“注銷”或者“轉讓”公司以平息受害者的怒火等。
從判決書上看,李鬼打字錯字連篇,的確很“李鬼”,李逵訴求直來直去,像極了“李逵”。
希望“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大唐酒業有限公司”理清思路,重新出發,也要記得酒業競爭是多維度的,而非一篇聲明、一紙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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