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街道可以組織開展酒駕醉駕治理工作嗎?
碧翰烽/文
據人民日報日前報道,某地交管部門明確街道辦為禁止酒駕醉駕“大勸導”工作牽頭部門,交安辦的同志給出的考慮有五點:一是街道辦對轄區內的涉酒場所更加了解;二是街道辦與交警十分熟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三是由街道社區干部定時間,交警隨時可以行動;四是街道辦是交安委的成員單位;五是街道辦本身也有這個責任。
根據這五點考慮來看,唯獨沒有看到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從法定職責來看,誰是禁止酒駕醉駕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
二是從能力保障來看,街道辦與交管部門相比較,誰的人力物力財力科技力資源力執法力更強?
三是從追責問責看,如果勸導工作不力,酒駕醉駕案件上升,究竟該追誰的責任?是各打五十大板?還是主要打街道辦的板子?
應該說,酒駕醉駕是當前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和公共安全問題。
一方面酒駕醉駕案件數量處于高位,盡管醉駕入刑和查處力度不斷加大,包括“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也是漸入人心,但仍然有人不以為然,缺乏起碼的交通安全意識。其中一些黨員干部也是屢碰紅線。
另一方面醉駕入刑以來,也是引發社會和法律界爭議,因為醉駕占據刑事案件的比例很高,社會治理成本加大,給社會治理帶來挑戰。
有鑒于此,關于酒駕醉駕的治理,不能簡單來看,不能單打獨斗,而需要動用全社會力量、全系統思維、全方位防范,方能扭轉酒駕醉駕案件的上升或高位勢頭。
所以說,像禁止酒駕醉駕這樣的工作,基層組織不是不可以做,但要在自己的職權范圍、能力范圍內去做。一要可以做,有法定依據;二要能夠做,有能力支撐;三要想著做,有激勵措施。
其實,若干年前,不少地方創新了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模式,不只是鄉鎮街道要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包括村社區、村居民小組、群眾等等,都參與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當中來。這就是群防群治的模式,畢竟單靠交管部門難以將工作做到位,特別是線長面廣的農村道路。這樣的模式,都被作為典型經驗全面推廣。
不過,有的地方發展到后來就有些變味了。變味的主要是,部門將責任全部壓到了基層,不僅要基層做事,做事又可能處在違法邊緣,畢竟基層干部沒有執法權,常常會受到群眾質疑;而且還要督查基層,考核基層,問責基層,這就有些費解。
多年前,有位社區書記就談起過道路交通社會化管理模式,說是基層協助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無可厚非,開始也比較正常,上級部門加強指導,提供人員、經費支持,還有獎勵表揚,基層干得也沒有什么問題,可是到了后來,就有些變味了,把原本完全屬于執法部門的事項也交給了社區,比如淘汰黃標車,如果沒有完成,就要考核社區、問責社區。
就拿這個酒駕醉駕勸導專項工作來說,要求街道全覆蓋走訪,建立餐飲、娛樂場所臺賬;建立“禁止酒駕”宣傳工作微信群,要求街道工作人員進群,開展宣傳工作。同時,要求街道自己打印宣傳海報等,向轄區餐飲、娛樂涉酒場所統一發放,并將街道開展工作情況納入考核。
有的地方還要求建立臺賬資料,實行拍照留痕上傳,沒有違法行為現場照片的,也要造一個違法行為加勸導現場,并且予以拍照上傳,表示工作開展了。
有基層干部坦言,如果只是協助部門做些走訪、宣傳的事情,也不是什么大事,也應該予以協助,畢竟基層處在一線,工作更容易落實落細。那如果還要對協助工作予以考核、問責,依據何來?關鍵是有些工作或考核還逼著弄虛作假。
應該說,現在不少工作的確需要鄉村組織配合與協助,但配合就是配合,協助就是協助,不能成為主體,責任不能轉嫁。有權有責的部門要盡職盡責,要給基層賦能,給足人財物資源職權,而不是簡單地推責、壓責、問責。
而且,需要基層配合協助的事情,還得考慮給基層以話語權、自主權,而不是簡單一個會議、一個通知、一份文件、一個交辦,就完事了,這不是配合協助的做法,而是指令、命令、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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