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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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繳納保證金后未施工,現要求返還保證金,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未明確排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后沒有實際履行而產生的解除合同、返還保證金糾紛的情形。在起訴與受理階段,案由的確定應當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請返還保證金,屬于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的糾紛。案涉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在起訴與受理階段不能查明,只有通過實體審理才能查明。故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僅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為由,排除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定的適用。
咨詢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高斌斌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李盛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柯麗瑩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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