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礦難罰款未繳,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中新在線訊(通訊員:劉晨)近日,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針對某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一案,作出了行政裁定,批準對行政執法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罰款進行強制執行。此前,該公司旗下某硅藻土礦雖申請分期繳納罰款,但在執行過程中未按期履行義務。
事故與處罰經過
2021年9月2日,長白朝鮮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接到白山市應急管理局交辦的群眾實名舉報,對某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某硅藻土礦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線索展開核查。經查,2020年11月18日16時許,該礦發生井下冒頂事故,致1人死亡。長白朝鮮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隨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該企業。
2022年8 - 9月,該公司某硅藻土礦先后申請延期及分期繳納罰款,經應急局黨委研究同意其分13期繳款。截至目前,該公司僅繳納了前兩期共計20萬元。仍有剩余130萬元罰款未繳。2024年5月9日,縣應急管理局下達罰款催繳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催告書送達十日后若未履行,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然而,12月5日長白縣應急管理局發出《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后,某公司仍未履行繳款義務,應急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與裁定
長白縣法院審理查明,事故原因在于主體責任未落實,新員工未獲安全教育培訓,企業未督促員工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且瞞報事故,對此應急局已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長白縣應急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晰,法律法規適用準確,處罰恰當,程序合法。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應急局申請強制執行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據此,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某公司未按期繳納的罰款。
法官說法
礦業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嚴格,本案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多項條款。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強調生產經營單位需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要求企業教育督促員工執行安全規程,如實告知風險防范及應急措施;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明確企業應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監督考核機制。
這起案件警示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重大,瞞報事故、忽視安全法規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各生產經營單位務必嚴格遵守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生產安全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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