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開工兩周了
你從假期的舒坦勁兒緩過來沒?
新的一年
你有沒有定下今年升職加薪的小目標?
除了每個月的工資
職場人最期待的莫過于年終獎了
這可是辛勤工作一年的精神寄托
有人年初就在盤算著年終獎到手該怎么瀟灑揮霍
有人卻天天在心里默默祈禱,別被公司 “背刺”
所以重點來了!
用人單位必須發年終獎嗎?
這可不是小事,直接關系到咱錢包的厚度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例分析
關于特別激勵金。公司在《錄用通知書》中約定年度激勵獎金基數20000元,當年服務滿三個月以上,按照實際服務月折算。一年后,A公司決定向小王發放特別激勵金35000元,并設置了返還條件。此處的特別激勵金與年終獎類似,屬于獎金范疇,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其自身經營特點和經營情況,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標準和享受條件。鑒于上述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已簽字認可,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2023年5月19日,小王因個人職業規劃原因離職,按照約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該筆特別激勵金。
關于十三薪。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十三薪”。實踐中,“十三薪”系用人單位根據經營情況及員工考核成績自行決定在年底額外發放的1個月工資,屬于公司額外分配的收益,不屬于固定薪酬部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主張“十三薪”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鑒于小王提交的《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等證據均沒有關于“十三薪”的約定,小王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存在相關約定,故其關于“十三薪”的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知識延伸
獎金屬于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但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或如何發放十三薪或年終獎,主要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或制度規定為準。
十三薪
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被稱之為“年底雙薪”,指用人單位在最后一個月向勞動者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一般來說,十三薪發放的數額、時間都是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十三薪,則十三薪屬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報酬,每年年終時,不論用人單位經營狀況、勞動者業績表現如何,用人單位都應當發放。若勞動者年中離職的,也應當根據其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明確約定十三薪,此前也沒有形成慣例的,則勞動者無法主張用人單位支付。
年終獎
即用人單位根據其年度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績效表現綜合評定,從而向勞動者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般來說,因為年終獎的發放與員工的績效表現掛鉤,所以用人單位存在相應的績效考核制度、流程和標準等。年終獎的發放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管理范圍,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獎金發放與否、發放條件及發放標準,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發放規則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則。
案例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