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動實現審判工作現代化的重大部署,是統一法律適用、發揮法治宣傳教育作用、促進司法公開的重要工作。柳州法院積極落實案例庫建設和使用要求,在用好案例庫提辦案質效的同時,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價值,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向社會傳遞法治理念和精神。
為切實發揮入庫案例指導審判實踐、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強化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柳州中院微信公眾號開設“入庫案例”專欄,介紹柳州法院入庫案例,以案說法,向全社會傳遞法治精神、司法公正。
梁某忠搶劫案
——實施盜竊被發現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行為的定性
入庫編號2023-06-1-220-009
關鍵詞刑事 搶劫罪 盜竊 轉化型搶劫 抗拒抓捕 當場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梁某忠與陳某元(另案處理)經預謀后,來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某工地內盜竊管扣。二人裝好九袋塑料袋的管扣放在工地防護板洞口旁邊時,被工地內的保安人員發現。梁某忠、陳某元從工地防護板洞口處爬出逃跑,被守候在洞外的季某平等人攔住。為了逃脫,梁某忠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卡尺刀將季某平腹部、胸部捅傷,致季某平左手上臂割裂傷,胸部劃傷。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桂 0203刑初43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梁某忠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梁某忠在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兇器致使被害人受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無論梁某忠捅了幾刀,其用刀捅傷被害人季某平的事實客觀存在,同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抗拒抓捕包括公安人員以及群眾的抓捕扭送,本案中,梁某忠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為了抗拒抓捕當場使用隨身攜帶的卡尺刀將被害人季某平捅傷,其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的構成要件,構成搶劫罪,對梁某忠從重處罰。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盜竊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轉化型搶劫。“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員或者群眾的抓捕扭送,在案發現場的保安人員和群眾等發現行為人正在盜竊財物,實施抓捕扭送,此時行為人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付諸暴力,屬于暴力抗拒抓捕。“當場”,一般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行為的作案現場。如果犯罪分子在逃離現場時被人發現,在受到追捕或者圍堵的情況下使用暴力的,應視為當場使用暴力。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9條、第263條
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2020)桂0203刑初432號刑事判決(2020年10月22日)
信息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編輯:成彥彥
校對:李炫葵
責編:黃麟茜
審核:陳泰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