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晚上看到一個莫名其妙的話題,因為我有一個不治之癥——強迫癥——普法強迫癥,那就說道說道這個話題吧:
【#房東猥褻女生因年紀過大免于處罰#】#律師解讀70歲房東猥褻女生免行拘# 2月19日,有網友爆料稱自己女友在出租房內遭到了70歲房東的猥褻,而房東因年齡超過70周歲,被免于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就這個話題——#房東猥褻女生因年紀過大免于處罰#,典型的匪夷所思、胡說八道。
關于此事件新聞是這樣描述的:“2月19日,一位江蘇南通的網友劉先生在網上爆料稱,自己24歲的女友在2月17日遭70歲的男房東入室猥褻。警方經調查后給予男房東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但因房東已70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新聞里已經說的很清楚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哪里是“免于處罰”?見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清晰可見,真正的情況是人渣房東因為猥褻已經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七日處罰了。只不過是因為人渣房東已70歲,該行政拘留不再執行。具體法律依據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見此處的文字表述,是“七十周歲以上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而并非免于處罰。#房東猥褻女生因年紀過大免于處罰#話題既不尊重事實,又目無法紀,想當然搞出個“免于處罰”,是想搞出個大新聞,還是挑動社會對立?
實際上,人渣房東不僅僅被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承擔治安責任,還將承擔民事責任。看一個猥褻案例:
公司色狼老板猥褻女會計,最終老板被行政拘留10日,還另外承擔了民事責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書面道歉。在該案例中,法院認為,公司陳某猥褻劉女士的事實已由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認定,法院予以認可。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也曾代理過數起猥褻索賠案,對該法官的說法深以為然。
同理,70歲的人渣房東猥褻女房客的行為已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這就是猥褻行為的充分的證據,人渣房東若不給予受害人經濟賠償,受害人房客完全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人渣房東予以賠償+書面道歉。
對這個70歲的人渣房東來說,未實際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并不是意味沒有受到處罰,實際上人渣房東已經有行政處罰了,并且這個行政處罰列入其人生檔案了,從此它就是有殊榮的違法“前科”的房東了。這一點,很重要。
從提燈定損到入室猥褻,房東的整體素質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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