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況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運輸毒品被捕。檢察院指控他在乘坐長途客車時攜帶毒品,從廣東東莞到浙江杭州。張某承認攜帶毒品,但辯稱是為自用,要求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審理發現,張某在東莞攜帶冰毒,乘車前往杭州時被查獲。警方在其座位上找到毒品,經過鑒定確認其為甲基苯丙胺。法院認定張某明知是毒品并運輸,構成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及沒收所有財產。
二、主要問題
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途中被查獲,且沒有證據證明其有販賣意圖,能否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三、裁判理由
- 運輸與持有的區別: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在于行為目的。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若數量超過合理吸食量,應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 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為了有效打擊毒品犯罪,運輸毒品的行為不應設置主觀目的的要求。運輸毒品的行為本身已表明其社會危害性。
- 司法實踐: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若數量達到較大以上,應認定為運輸毒品罪,而不再考慮其是否有販賣意圖。
根據最新司法文件規定,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若毒品數量較大,直接認定為運輸毒品罪。本案中,張某雖然是吸毒人員,但因其攜帶的毒品數量大且處于運輸狀態,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運輸毒品罪,判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運輸毒品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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