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周志浩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如果在離婚中發現配偶將房產份額轉賣給他人,可能你第一時間想到的是配偶涉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可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財產份額都被轉移走了,能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剩下的部分了。那么被轉移走的部分怎么辦?
本文涉及到婚姻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以下是一些處理步驟和建議:
1、確認房產的性質:
首先,需要確認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通常會被視為共同財產。
例如,如果你們在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住宅,并且房產證上登記了雙方的名字,那么這套房產基本就屬于共同財產。
2、審查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如何判斷配偶轉讓房產份額的行為是否合法?
例如,是否在沒有通知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即夫妻共同財產的轉讓需要雙方同意。
如果配偶在沒有經過另一方的知情或同意下,將房產份額轉賣給他人,這可能構成違法。需要審查相關的轉讓文件,確認是否有您的簽字或授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離婚時,如果發現配偶擅自轉讓房產份額,受讓人是否能夠適用善意取得,需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判斷。
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如果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并且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則受讓人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房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那么另一方主張該轉讓行為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如果受讓人在購買房產時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未經過對方配偶同意,并且支付了基于市場價格的合理對價,且房產已經完成了過戶登記,那么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因此,受讓人能否適用善意取得,關鍵在于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1) 受讓人受讓時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 轉讓的不動產已經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登記。
如果這些條件都得到滿足,受讓人可以取得房產的所有權,而原所有權人(即未同意轉讓的配偶)則可以向無處分權人(即擅自轉讓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3、收集證據:
收集所有相關的證據,包括房產證、轉讓合同、付款憑證、婚姻關系證明等。
例如:可以獲取房產證的復印件,以證明房產的登記情況;
獲取轉讓合同的副本,以了解轉讓的具體條款;
收集付款憑證,以證明交易的完成情況;
同時,您還需要準備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以證明您與配偶的婚姻狀態。
4.采取法律行動
可能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例如,如果配偶在沒有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轉讓了房產份額,可通過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布該轉讓行為無效。
此外,還可以要求配偶賠償因非法轉讓造成的損失。如果房產已經轉給第三方,可能需要對第三方提起訴訟,要求恢復房產份額或賠償損失。
例如,如果第三方在購買房產份額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您可能有權利要求第三方返還房產份額或賠償相應的損失。
最后,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不同,請務必咨詢專業婚姻律師,以獲得針對具體個人情況的法律建議。例如,每個家庭的財產狀況、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以及法律環境都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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