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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家庭記憶的房屋,在兩代人離世后,竟成了親屬間矛盾的導火索。出資購房的一方家屬主張多分,其他繼承人則堅持按法定繼承分配,還牽扯出遺屬補助金的歸屬爭議。這場遺產爭奪戰中,法院如何用法律定分止爭?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林建國與周淑芳是夫妻,婚后育有長女林曉梅、次女林曉燕、兒子林偉 。林偉與陳靜結婚,育有女兒林小萱 。林建國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去世,林偉在 2021 年 6 月 12 日離世。
爭議財產:
核心房產: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林建國名下,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售給林建國 ;
錢款爭議:2022 年 3 月 14 日補發的林建國喪撫費 31949 元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小萱、陳靜):
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份額,認為購房款和裝修款由林偉支付,應獲得相應比例份額;
主張分割林建國名下的遺屬補助金,認為自己作為繼承人有權分配 ;
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
被告抗辯(周淑芳、林曉梅、林曉燕):
不同意按份額分割房屋,稱林小萱、陳靜與周淑芳共同居住卻未盡照顧義務,要求繼承房屋并給予原告折價款 ;
不同意分割喪葬費,認為周淑芳年老無勞動能力,應將相關遺產歸其所有 ;
對購房款和裝修款由林偉支付的說法不予認可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相關:
2001 年 3 月 25 日,林建國與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簽訂合同,以成本價購得一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林建國和周淑芳的工齡優惠 ;
陳靜持有購房款收據原件,主張房款由林偉出資,來源為自有現金和借款;周淑芳、林曉梅、林曉燕稱部分房款由周淑芳交給林偉,但無證據證明;
陳靜提供收條證明林偉支付 15000 元裝修款,實際花費 26000 元,林曉梅、林曉燕認可林偉出資裝修,但稱周淑芳已支付 30000 元現金,同樣無證據支持。
錢款相關:
雙方認可林建國喪撫費 31949 元,林曉梅、林曉燕提供票據證明辦理喪葬事宜支出 15990 元 ;
雙方均認可一號房屋單價為 83589 元/ 平方米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質與繼承份額確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特殊約定外,屬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購于林建國與周淑芳婚姻存續期,且使用雙方工齡優惠,故為夫妻共同財產。
林建國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房屋產權份額作為遺產,因無遺囑,按法定繼承由周淑芳、林曉梅、林曉燕、林偉繼承。
林偉去世后,其應繼承份額發生轉繼承,由陳靜、林小萱繼承 。
(二)購房及裝修款債務認定
雖被告辯稱已歸還林偉購房和裝修款,但未提供證據,法院結合原告持有收據原件、長期居住房屋等事實,酌情認定 50000 元為林建國與周淑芳共同債務,從林建國遺產中先行扣除 。
(三)喪撫費分割規則
撫恤金非遺產,屬近親屬共有,一般均等分割;喪葬費用于殯葬支出,有結余也由近親屬均分 。法院酌定喪葬費支出 20000 元,剩余 11949 元由林建國的繼承人周淑芳、林曉梅、林曉燕、林偉(轉繼承人為陳靜、林小萱)均等分配。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 50% 產權份額由周淑芳、林曉梅、林曉燕繼承 ;
林建國喪撫費 11949 元歸周淑芳所有 ;
林曉梅、林曉燕于判決生效 10 日內,分別給付陳靜、林小萱折價款 346248.3 元 ;
周淑芳于判決生效 10 日內,給付陳靜、林小萱折價款 374235.5 元,給付林曉梅、林曉燕各 2987.3 元 。
案件啟示
(一)財產出資留痕很重要
涉及大額財產出資,務必保留銀行轉賬記錄、借條、收據等書面憑證 。本案中原告因持有收據原件,在出資認定上占據優勢,而被告因無證據,主張未被采納。
(二)繼承份額按規分配
無遺囑時按法定繼承,夫妻共同財產需先分割配偶份額,再對遺產進行分配 。轉繼承情形下,及時主張權利能保障權益。
(三)撫恤金非遺產
撫恤金、喪葬費等雖與遺產相關,但分配規則不同,通常由近親屬均分 。提前了解法律規定,可避免因認知偏差引發糾紛。
(四)家庭矛盾協商優先
遺產糾紛易傷親情,建議優先協商解決,或通過專業調解、遺囑公證等方式明確分配,減少訴累 。若協商無果,及時咨詢律師,依法維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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