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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不能上市交易的央產房,成了三姐妹反目的導火索。有人手握父親自書遺囑,有人拿出 “撤回聲明”,購房出資、贍養義務都成了爭奪遺產的籌碼。這場家庭糾紛中,法院如何用法律劃出公平的分割線?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林建國與李淑芬是夫妻,育有三個女兒,長女林悅、次女林婷、小女兒林瑤 。林建國于2020 年 3 月 15 日離世,李淑芬在 2021 年 10 月 27 日去世。李淑芬生前患有視力殘疾、阿爾茨海默病,文化程度為文盲 。
爭議財產:登記在林建國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屬于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央產房,不能上市交易,建筑面積 120.2 平方米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悅、林婷):
要求按父親 2015 年 11 月 7 日的自書遺囑分割一號房屋,自己各占 38.96% 份額,林瑤占 22.08% 份額;
稱購房時舊房折價部分三人應均分,且自己出資最多,林瑤僅出資 5 萬元裝修費 。
被告抗辯(林瑤):
父親 2017 年 2 月 18 日的聲明已撤回 2015 年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自己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一號房屋是父母共同財產,遺囑未考慮母親權益,侵犯自己繼承權 ;
主張自己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購置:
2008 年 11 月 20 日,林建國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總房款 623816 元,用舊房評估價 210836 元抵扣部分房款,剩余房款由林悅、林婷出資,林瑤出資 5 萬元裝修;
2011 年 11 月 22 日,林建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
遺囑相關:
林悅、林婷提交 2015 年 11 月 7 日林建國的自書遺囑,明確按購房出資分配房屋份額;
林瑤提交 2017 年 2 月 18 日林建國簽名的聲明,稱之前遺囑分配 “不合適”,但聲明由林瑤書寫,無見證人 。
贍養爭議:林瑤提供鄰居錄音證明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林悅、林婷拿出家庭記錄材料,證明三人輪流照顧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雙重博弈
自書遺囑有效性:林建國的自書遺囑符合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且鑒定顯示立遺囑時精神正常,在無相反證據下,法院認定有效。
遺囑撤回無效性:林瑤提交的 “撤回聲明” 由她代書,無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不滿足代書遺囑或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無法產生撤回效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邏輯
一號房屋屬林建國與李淑芬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 50% 份額。林建國的 50% 按遺囑繼承,李淑芬的 50% 因無遺囑按法定繼承 。
(三)法定繼承的酌情考量
李淑芬的遺產由三姐妹繼承,雖林瑤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但證據不足。考慮林悅、林婷購房出資多,法院酌情讓她們多分 。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林悅、林婷、林瑤共同繼承,林悅、林婷各占 38% 份額,林瑤占 24% 份額 。
案件啟示
(一)遺囑撤回需謹慎
撤回或變更遺囑,必須符合自書、代書、公證等法定形式。口頭表示、單方聲明都可能無效,建議重新訂立遺囑并公證 。
(二)出資證據要留存
購房、裝修等出資需保留轉賬記錄、協議等憑證,涉及家庭財產時,書面約定比口頭承諾更有法律效力 。
(三)贍養舉證是關鍵
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醫療記錄、陪護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日常盡孝雖出于親情,但關鍵時刻能成為維權依據 。
(四)共同財產早規劃
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需雙方共同安排,避免一方遺囑未考慮配偶權益引發糾紛。提前訂立共同遺囑或財產協議,才能避免家庭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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