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東莞人
趕緊看過來!
3月1日起!連續4個月!
千萬別做這些事兒!
近日
東莞市農業農村局召開
2025年東莞市珠江流域
禁漁管理工作會議
2025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珠江流域將進入禁漁期
東莞市珠江禁漁要求
(一)禁漁時間
2025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二)禁漁水域范圍
廣東省管轄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網及有關重要獨立入海河流重點河段。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要求,東莞市禁漁區域:流經東莞的東江及其支流。禁漁范圍為南至東江入海口〔即:東江北干流東江鐵路大橋(23°03′55.79″N、113°32′20.69″E)、淡水河漳澎水閘(22°59′19.79″N、113°34′22.83″E)、東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樂部(22°56′2.91″N、113°36′41.92″E)河口分界線〕,北至與惠州交界處。
(三)禁止作業方式
除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四)禁漁要求
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全市內陸捕撈漁船全部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網入庫”。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范圍內進行漁業資源調查研究捕撈和養殖生產等需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違法處罰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未經檢驗、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的,沒收該漁業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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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莞市農業農村局
本期編輯:小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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