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節,《哪吒之魔童鬧海》(以下簡稱《哪吒2》)以破竹之勢斬獲超120億票房,成為中國影史現象級作品。然而,這場光影盛宴的背后,也潛藏著影院屏攝、商標搶注、文創侵權等法律“雷區”。當國漫崛起遇上知產侵權,如何以法律為爆款IP筑起“護城河”?
當部分觀眾舉起手機拍攝《哪吒2》的“高燃片段”時,或許未曾想到,這短短10秒的視頻竟會成為攻擊正版電影的“武器”?!赌倪?》上映一周后,網絡上出現一些不法分子,以上述方式拍攝、制作盜版視頻,并通過加密社交群組“1元看全片”兜售盜版鏈接,非法獲利數千甚至萬余元。
法律明確規定,影院內任何形式的錄音、錄像均屬違法行為,如制售槍版電影,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個人制作短視頻等且不構成合理使用時,可能會侵犯他人著作權,即便未公開傳播,也可能因違反觀影規則而承擔違約責任。
盜版資源直接侵犯電影權利人的著作權,不僅分流票房收入,直接影響電影回本與續作開發,而且多數資源畫質低劣、字幕錯誤頻出,嚴重損害觀影體驗,甚至衍生出捆綁木馬病毒、詐騙鏈接等黑色產業鏈。
更深遠的影響在于,盜版資源會打擊創作熱情,破壞電影市場的經濟生態。若優質內容無法獲得合理回報,資本將轉向投機性強的“快餐式”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觀眾未直接購買盜版,轉發盜版鏈接或提供下載渠道,也可能成為共同侵權人。
因此,抵制盜版不僅是道德選擇,更是法律義務。每一次不經意的屏攝、一次隨手的轉發,都會成為盜版產業鏈的“幫兇”。放下手機,拒絕盜版,才是對創作者們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第三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哪吒2》上映前夕,一場圍繞“哪吒”的商標權糾紛引發關注。哪吒汽車公司曾申請宣告哪吒系列電影出品公司光線影業注冊的“魔童哪吒”商標無效,理由是后者在汽車領域“惡意囤積商標”;而光線影業則反訴哪吒汽車在周邊產品中使用“哪吒小魔童”字樣構成侵權。
其中暴露了商標注冊中的兩大核心問題:
一是“搶注”亂象,部分企業將熱門IP名稱跨類別注冊,試圖通過訴訟或轉讓牟利;二是公共文化符號的產權歸屬爭議。法律強調,商標注冊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申請應以實際使用需求為基礎,而非投機性占位。
此事件也為初創企業敲響警鐘:
在IP開發初期就應進行商標策略布局,畢竟哪吒只有一個,但商標戰場上的“哪吒”卻無窮無盡。
但是,傳統文化元素的商業化利用,必須在尊重法律與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展開。傳統文化元素中部分經過特定表達的內容,如獨特的民間故事版本、傳統藝術表現形式等,都可能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這種保護也并不意味著可以對傳統文化元素進行無限制的獨占。《著作權法》的保護有其時間限制和合理使用的范圍界定,其目的是在保護創作者權益的同時,保障社會公眾對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隨著《哪吒2》的熱映,市場上涌現出大量以該作品為主題的文創產品,其中不乏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商品。這些產品在未經原作者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哪吒2》的角色、情節或元素進行商業化生產和銷售,嚴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二次創作”指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形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改編權,即對作品進行修改、增添、刪減等處理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對作品進行改編,構成侵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但這些情形僅限于非商業性使用,且不得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未經授權的商業化“二次創作”行為,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害。
商家銷售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產品,不僅面臨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而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可能面臨質量問題,且助長了侵權行為,需提高警惕。
對文創產品的開發者和銷售者而言,應當在創作和銷售前,獲取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文創產品時,務必選擇官方渠道或正規授權經銷商,關注產品的授權信息,避免購買侵權商品,若發現侵權產品,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供稿 |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席冰蕊
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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