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了想請3天病假,公司讓我提交證明再走審批程序。”請假前,鄭州某企業員工劉亞培通過線上醫療平臺購買了感冒藥,后因沒有好轉,就近至一家社區醫院治療,但公司不認可線上平臺和社區醫院的證明,要求提供二甲及以上醫院的病假條。最終,因沒能提供二甲及以上醫院的病假條,劉亞培的病假申請沒有被公司批準。記者梳理發現,劉亞培的遭遇不是個例。
人吃五谷雜糧,經歷天氣變化,難免不生各種病。作為勞動者,生病請假是常見現象,然而,有的遭遇請病假難,有的休病假后工資被隨意扣減,導致勞動者的健康權益、薪資權益被侵害。對此,勞動者希望請病假審批程序能簡單些、門檻能低些。而記者采訪發現,現行病假制度由于規定相對滯后、長期未調整等因素,在適用過程中面臨諸多挑戰。這都提醒我們,亟須完善病假制度使之與時俱進。
報道列舉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劉亞培請病假經歷一波三折后仍未獲批,原因是社區醫院開具的請假證明不符合公司規定要求。而在一家幼兒園擔任教師的許曉琦,因病請假1個月,次月工資僅154.21元,“學校方面稱,請病假需要扣除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這意味著請病假成本似乎由勞動者獨自承擔,用人單位“一毛不拔”。這兩個案例印證了現行病假制度,至少釀造了兩種不合理的現象。
按說,勞動者身體處于健康狀態,才能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病假,等于強迫勞動者“帶病工作”,不但不夠人性,也影響工作效率效果,還影響員工對單位的認同感和凝聚力。用人單位之所以設置復雜程序和高門檻,一方面是因為某些職工是“偽生病”,某些醫生濫開具虛假病假證明;另一個原因是,認為職工請病假會影響工作部署或增加用工成本,以高門檻減少請病假。
進一步深究,根源是現行病假制度滯后于時代發展。雖然1992年《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提交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但并未明確醫療機構包括社區醫院。這給了用人單位拔高醫院等級的機會。《“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提出分級診療、基層首診,用人單位不認可社區醫院證明背離新政策精神。
某些用人單位隨意扣減病假工資,與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病假工資標準偏低有關。讓勞動者獨自承擔病假工資的,則沒有落實該規定。而要讓涉及病假的勞動者的健康權益、薪資權益獲得合理保障,亟需汲取教訓更新病假制度,根治“滯后病”,使用人單位沒有制度依據來設置請病假高門檻,也為勞動者依法維護“病假權益”提供武器。
重新修訂病假制度,既要賦予包括社區醫院在內的基層醫院、低等級醫院開具請病假證明的權利,也要對開具虛假證明的醫生明確處罰措施,更要統一明確開具病假證明的具體要求;既要適當提高病假工資標準,也要建立合理分擔機制。比如有人建議,病假工資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就值得參考。另外,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也要根據新政策精神和實際情況為勞動者撐腰。
◎為正義“說話”,為公平“代言”,若喜歡本賬號文章,請訂閱并批評指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