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和沈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起訴。黃某是多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沈某是金海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兩人在深圳成立金海岸公司,之后又成立金牛王公司,未經批準從事證券咨詢業務,非法經營額超過450萬元。
黃某和沈某繼續在湖南成立智盈公司和金誠公司,聘請證券分析師進行股票分析,非法經營額分別達到1289萬元和1559萬元。為了掩蓋無證券資格的事實,他們與具備資格的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借用其資格進行業務。
二、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黃某和沈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黃某被判刑12年6個月,并罰款130萬元;沈某被判刑6年6個月,并罰款70萬元。兩人均提出上訴,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
三、主要問題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不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公司與具備資格的公司合作開展證券咨詢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四、裁判理由
法院指出,未經批準從事證券咨詢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構成非法經營罪。黃某和沈某的行為不僅未獲得必要的批準,還利用合作協議規避法律,顯然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最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為兩人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判決合理。#非法經營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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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資深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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